《融资担保公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根据该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可分为三类:
2018年4月8日发布的《融资担保公司条例》四项配套制度之一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融资担保业务也分为三类,并具体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列举,具体如下表:
种类
性质
范围
第一类
借款类担保业务
为被担保人*款、互联网借*、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
第二类
发行债券担保业务
为被担保人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
第三类
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首次明确为互联网借*、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也属于融资担保,顺应了社会发展趋势,符合实际情况,可谓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