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提高到106670元/年;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36038元/年,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34910元/年。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提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堡垒户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生活补贴。已纳入“五老”人员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党员,补助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补贴;补助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按照原补助标准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