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在某软件开发公司任职,担任技术部经理。2021年9月13日,公司要求小王签订保密协议,协议条款明确保密事项,不得将本公司的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应用于第三方的产品上。
小王认为,既然替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公司就应向其支付保密费,否则自己不承担保密义务,拒绝签订保密协议。
小王的说法正确吗?
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提醒
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他资产所无法比拟的。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类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实行保密协议管理制度。
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中明确支持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保密条款,要求员工履行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不受在职与否,也不论是否正式签订保密条款或企业是否设立保密制度,只要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未主动公开或未为公众知悉则仍具有保密必要,且保密义务未规定需要支付保密费用。员工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职业道德的起码要求,小王要求支付保密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保守企业秘密是最基本的职业要求,企业在如何保护企业秘密方面应做到“有法可依”:
(1)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及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尤其是重要岗位员工,更应及时签订。
(2)即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应确立保密性质的规章制度,统一适用于全体员工。
(3)对于不同岗位分别制定不同的保密措施,对于拟离职或有离职意向的人员应设置脱密期,更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