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财产保全的利与弊)

生活中大家所理解的查封、冻结的法律名词叫做”财产保全”,而”财产保全”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仅是两类保全行为中的一类(另一类称为行为保全)。

今天我们重点将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行为大量出现在我国民商事纠纷的处理当中,也是保护利益受损一方权益重要的一个环节,甚至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落实到位,案结事了。

今天我就缩小范围,详细给大家分享,离婚案件当中该如何完成财产保全程序?主要拆分为六个板块:财产保全的分类、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保全的执行、保全的完整操作、财产保全的几点提醒。

一、财产保全的分类

财产保全一般分为两种: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诉前保全必须要求情况非常紧急,并且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申请保全人必须提起诉讼,否则将撤销保全措施。如紧急情况属实,法院必须在接到保全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诉前保全裁定,而后立即交付执行。另一种财产保全方式就是诉中保全,诉中保全是离婚案件中普遍采用的保全方式。

很多人会问,诉前保全措施好像更及时,为什么离婚案件中使用频率却不高?主要因为:1、证明”情况紧急”的举证责任比较重,一般很难证明情况非常紧急;2、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中,申请保全同样需要提前准备好整套诉讼资料以便申请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3、提交诉前保全申请后,同样要经历分配法官、移交资料、资料审核等等程序,有比较紧急且繁杂的程序,对法院工作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4、因为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过早保全也许会打草惊蛇。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普遍采用诉中保全方式,也就是说在起诉离婚时,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以及保函。法院在接收离婚起诉资料和财产保全资料后,会优先处理财产保全的事项。与其他民商事案件不同,离婚纠纷在正式立案之前,法院均是要求进行诉前调解(会先进行诉前联调,立家事调解案号),但此时你提出进行财产保全,只要材料齐备,法院都会给你先行立案,分配法官后方便财产保全程序的落实。

提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资料呢?第一、财产保全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需要说明进行财产保全的理由,如有财产转移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附件提供;

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一般法院都要申请保全人明确保全标的的类型、份额以及财产数额,比如需要标明房产、公司股权的估算价值,方便法院进一步进行保全。

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申请保全人应当尽可能提供详尽的财产线索,方便法院保全。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冻结则需提供完整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信息;房产查封则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者房管局出具的房屋查册表;公司股权查封则需提供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该公司的详细情况等

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提供明确的财产担保(详见财产保全的担保部分)。

(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三、财产保全的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所以大多数的财产保全都需要提供财产担保。离婚案件当中,现行法院对保全担保问题通常分为二种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保一半。鉴于婚姻案件财产共同所有制的原因,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可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属于己方所有的一半作为担保物,对应属于另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这一举措快捷简便,简化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程序,降低了诉讼的成本。现在广州市范围的大部分法院比如天河法院、黄埔法院、番禺法院、海珠法院、白云法院等都是采取这一担保方式。

另行寻找担保财产或保证人做担保。法院出于谨慎,离婚案件当中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担保物可以是己方名下其他财产,也可以愿意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的第三人。如果没有相关担保的资源,也可以支付费用委托相关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通常深圳地区的法院都倾向于这种担保方式,降低诉讼保全造成的风险。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财产保全所需费用:(1)保全费即法院实施保全的费用,保全的财产标超过90万的统一收取5000元,也就是不论90万还是20亿的财产保全,法院都只收5000元。(2)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费用。出具保函的费用,不同担保公司会参考担保标的价值、风险程度来确定。若有需要可以具体咨询担保公司。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

那么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做如何处理呢?

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离婚案件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方式是兵分两路,起诉材料交给已经分配主审法官的业务庭,但财产保全材料则是交给立案庭的”诉保组”。

另一种方式则是从一而终,起诉材料和财产保全同时交由审判业务庭,由已经确认的主审法官一并处理。

这两种方式因为都已经越过诉前调解阶段,直接立案,开始计算案件的审理期限。所以对于申请保全人来说,后者就比前者更好一些。原因在于,因为案件存在审限的问题,但一旦兵分两路,”诉保组”和”业务庭”沟通不畅就有可能在”诉保组”诉讼保全还没有完成之前,”业务庭”就已经通知对方,对方就有可能提前转移财产。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人,但这并不代表法院就不能提前通知对方已经被起诉的事实,所以”业务庭””诉保组””执行局”三个机构就难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此时就需要专业律师紧密联系”诉保组”尽快出裁定、督促”执行局”尽快做保全的同时,拖住”业务庭”通知对方的速度,这本身就是一项耗时间和精力的事情。

而第二种就不存在这样的担心,因为诉讼保全工作系”业务庭”法官直接做出保全裁定并移交执行局,这其中”业务庭”和”执行局”直接对接,减少信息不对等带来的风险,”业务庭”同时也承担了诉讼保全不利带来的风险,所以这种处理保全的方式都能在保全工作完成后再通知被告。但尽管如此,诉讼保全工作通常迫在眉睫,时间就是金钱,必须及时保持与法院的联系。

在相应部门接到财产保全资料之日起,对于非紧急情况的,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的5日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采取执行。

五、保全的完整操作

最后我给大家整理一下完整的诉讼财产保全操作流程,方便大家参考执行。

(一)准备起诉材料,提前了解本案管辖法院是否可以接受”一半保一半”的担保方式,如果不能接受就要寻找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本文着重关注担保公司保函的担保方式)。

(二)联系合适的担保公司申请出具保函时,需要将准备好的诉讼材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交给担保公司用于审核,如果没有问题。申请保全人即可与担保公司签署担保协议,申请保全人支付费用,担保公司准备”保函”。

(三)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以及财产保全材料,法院审核后并成功立案,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联系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向法院提交《保函》,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也可以随行一起去法院立案,正式立案同时即刻提交《保函》。

(四)立案庭收到一整套财产保全资料(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函等)后移交”业务庭”或者”诉保组”,审核无误后会出具《保全费缴费通知》,并通知申请保全人支付相关保全费用,保全费用支付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移交执行局执行。

(五)执行局自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予以执行。执行局通常是使用发函的方式联系银行、房管局、工商局、证券公司等机构对相应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相关机构完成保全之后会将回函递送回执行局,最终完成所有保全工作。

六、离婚案件中,如何加快处理的财产保全,本律师有以下几点提醒:

(一)委托专业的婚姻律师进行财产保全,及时跟进法院保全工作,减少或规避保全工作中因为接洽不畅所产生的时间损耗甚至是保全失败。

(二)需要学会取舍。财产保全需要时间,财产越多保全就越慢,因此懂得取舍才能让利益最大化。比如针对开户时间早、使用频率低、往来流水少或者开户行在外地的银行账户可以舍掉,尽可能让所有需要保全的银行账户控制在一个城市内,因为送达时间差不多,基本可以同时完成冻结工作,不易被对方察觉,如果跨省就会存在时间差,对方容易提前发觉,不利于法院执行。可以将还有大量按揭或者商*的房产舍掉,因为本身转移比较困难,保全那些没有任何*款负担的房产。

(三)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的排序。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要根据财产重要程度按照顺序依次排序,并书面告知法院应当优先保全最重要的财产。

闻道先后,术业专攻,离婚纠纷胜诉不容易,每一步的处理都决定案件的结果。如果你正面临婚姻问题的困扰或者着手准备离婚事宜,一定提前详细咨询或委托专业婚姻律师处理。祝大家生活愉快,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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