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写了必须去公证吗(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将遗嘱的形式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最重磅的调整无疑是在公证遗嘱上。通过本文,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民法典》对公证遗嘱的修改。

一种错误的观念:立遗嘱必须公证,否则无效?

一直以来,不少朋友都有这样一个观念:立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其实这是一个长期的重大误解。公证只是作为司法机构的公证处,对私人文书真实性的见证程序。而包括遗嘱的私人文书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依法制定,而不是取决于是否进行公证。

具体到遗嘱,原来的《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一共有五种,分别是: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只是其中的一种。而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种: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仍然只是其中一种。

这些种类的遗嘱,只要其格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整个过程真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都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遗嘱公证”和公证遗嘱,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遗嘱公证”其实是一个伪概念。有的朋友想做“遗嘱公证”,他们的意思是,自己在家写一份遗嘱,拿到公证处给公证一下。公证处实际上并没有“遗嘱公证”这项业务,也就是不能对遗嘱人自行立的遗嘱进行公证。而只能做公证遗嘱,也就是按照公证遗嘱的程序,重新给遗嘱人立一份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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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可靠的公证遗嘱其实也有缺点

事物是矛盾的统一体,存在有利的一面,必然存在不利的一面。公证遗嘱也不例外。由于是公证机构所立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方面很可靠,而这种可靠性来源于公证程序的正规和严谨。因此,公证遗嘱的程序非常严格,流程比较复杂。所以,如果遗嘱人想要修改或者撤销都不太容易。

现实中,有遗嘱人立有公证遗嘱,但经过几年,遗嘱人由于家庭原因,想修改遗嘱。按照公证处的程序,必须本人亲自持有效证件,先到公证处对原来的公证遗嘱进行撤销,之后再重新立一份公证遗嘱。但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遗嘱人往往很难亲自前往公证处,而有效证件也有可能保管在子女手中,遗嘱人无法撤销并重新立公证遗嘱,最终留下遗憾。

另外,虽然公证遗嘱总体上很可靠,但也不一定是百分之百有效。现实中,也存在公证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的案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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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过时的观念: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不少朋友知道,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原来的《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也就是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这两条规定,颁布于1985年,之后长达36年,公证遗嘱在遗嘱界一直是“高人一等”。这也就是为什么人民群众对于立遗嘱去公证处有执念,甚至创造了“遗嘱公证”这样的伪概念。

2020年,《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原来的继承法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也随之被废止。这一重大法律变化,将公证遗嘱从“神坛”上请了下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以公证遗嘱为准”消失了!而随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也同样看不见“以公证遗嘱为准”之类的字眼。

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被取消了,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从效力上都平等了,无论什么遗嘱,都以最后那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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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进步,公证遗嘱回归应有的位置

那么,为什么法律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意思表示,遗嘱的效力来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所规定的各类遗嘱形式只是遗嘱人这种意思表示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每类遗嘱形式均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不能仅以遗嘱表现形式的不同来确定遗嘱孰优孰劣。公证遗嘱确实有着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公证的正规和严肃性表明其证据效力会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表现形式,应将其优先效力限定在证据法的层面上,不能据此从实体上直接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效力层级上就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对于遗嘱的效力还是要回归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

也就是说,遗嘱的效力不是来源于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这种形式只是在证据层面上有优势,而不能仅仅因为它是公证处办的就效力优先。

法律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其实是法律进步的体现。因为这个决定让遗嘱的效力回归了它的本源,而不是人为地设立高人一等的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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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前后既有公证遗嘱又有其他遗嘱,哪种有效?

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效力平等从什么时候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个问题也进行了解释,颁布了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

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的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的时间)为时间线,在此之前老人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在此之后又立了一份其他遗嘱,内容不一样,将以其他遗嘱为准。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老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之后又立了一份其他遗嘱,而这两份遗嘱都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立的,内容不一致,还将以在先的公证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后老人如果想修改遗嘱,会变得非常方便。即使之前立有公证遗嘱,如果老人想改遗嘱,现在只需要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就可以了,后面立的遗嘱自然就替代了前面立的公证遗嘱,方便多了,不必再跑到公证处办理复杂的撤销和重新订立等手续。这样的遗嘱制度才回归到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正途上。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您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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