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追讨货款最有效(追讨货款的起诉流程)

每到年底,有的老板忙着庆功应酬,有的老板忙着收货款,正是“几多欢喜几多忧”。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对企业来说确实是一大困扰,轻则伤身,重则要命。笔者根据实务总结了六种合法的收取货款方式,以供参考:

1、起诉保全

2015年3月,Q公司与T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T公司向Q公司采购原材料,T公司向Q公司支付货款,并约定付款日期为月结30天。Q公司依约向T公司送货后,T公司经常拖欠付款。至2017年底,T公司共拖欠Q公司加工费人民币100多万元。经Q公司多次索要,T公司多番推诿,拒不付款。后Q公司将T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冻结了T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T公司迫于压力,与Q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了付款义务。

2、追诉股东

接上案例,因T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系T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王某某应当对T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Q公司将王某某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3、追诉关联公司

JX公司和XJX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两被告从2012年4月开始向原告购买产品,并约定了付款日期为月结90天。K公司依约向两被告供货后,两被告经常拖欠货款。至今,两被告仍拖欠K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022686.95元,有采购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及付款凭证等为凭。经K公司多次索要,两被告多番推诿,拒不付款。JX公司和XJX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构成人格混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被告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故两级法院皆判决两被告应对所欠K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4、要求承诺还款

H公司和Z公司素有业务往来,Z公司向H公司采购产品,Z公司依约向H公司供货后,Z公司未依约付款。Z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经H公司多次索要,Z公司拒不付款。2016年12月,Z公司在H公司的要求下,向H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了付款日期和具体金额,并约定若逾期付款,则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H公司支付违约金。

5、要求提供担保

接上案例,在H公司的强烈要求下,Z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兼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同意为上述货款向H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Z公司未能按照任何一期付款,H公司可立即向Z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Z公司及张某某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欠款。

6、出具律师函

2014年5月,Y公司与J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Y公司向J公司采购电容、电阻等产品。至2014年10月,Y公司分多次向J公司发出采购计划和采购订单,订购晶片电容、晶片电阻、晶片电感、贴片中周等产品,J公司依约向Y公司交付了货物,后Y公司拖欠J公司到期货款已达人民币200多万元。经J公司多次催要,Y公司仍一直拖延未付。J公司委托律师向Y公司出具律师函,函告Y公司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向J公司履行支付全部未付货款义务,如Y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完毕本律师函告义务,J公司将依法采取维权措施,由此导致的后果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Y公司承担。出具律师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和催告付款的双重作用。

附:《付款承诺书》(含保证)

付款承诺书

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截止至 年 月 日共计欠Y公司货款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现本公司承诺按下表所列时间、金额付清货款,若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本公司同意按月息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Y公司(违约金计算时间包括宽限期间和逾期时间),贵司可立即向贵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本公司及担保人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欠款。

日期

金额(大写)

付款方式

(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愿意就上述欠款对Y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签名并按指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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