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邀请到两位嘉宾——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处副调研员王坤和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佳,为消费者答疑解惑。
验房与宣传不符问题、消费欺诈问题、定金退还问题、定制家具问题……通过专家们的支招,消费者得以理清头绪,获得解决问题的办法。
验房与宣传不符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李先生购买了一套五证齐全大房地产公司的房子,在交房验房时,发现小区绿化与买房时宣传的有很大出入,并且小区业主都有这样的反馈。因此有一多半的业主都拒绝收房,但开发商要求从通知收房起就需要业主缴纳物业费。请问开发商这样 做合理吗?业主们应该如何维权呢?
王坤:广告一经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内容受广告法调整范围的约束,一旦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就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有相关规定的保护,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最好还是将广告中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同时保留销售广告等相关宣传资料。如果不具备交房条件,开发商还要强行收取物业费,李先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如何鉴定散装白酒?
春节期间,白先生的朋友送给他一桶散装汾酒,说是在汾酒集团买的,但是他打电话问过汾酒集团,对方说不卖散装酒。那么这个是假的吗?白先生该如何鉴定呢?
王坤:首先散装白酒是可以进行销售的正规白酒,国家对白酒的各种香型、工艺有明确的规定,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只要能达到就是正规白酒。其次,在购买的时候,外包装或者开具的收据发票是否标明是汾酒厂生产销售的,如果未标明,那么只能从该酒的含量等因素入手,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据了解,前两年白玉曾经销售过一次塑料壶装的散酒,后来,汾酒集团未销售过塑料壶装的散酒。
2003年,国家发文不准有特供、专供标识的文件,2017年,省局也开展了酒类包装物上含有“国宴”等广告内容的专项整治。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处理。
消费欺诈属实可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2020年,张先生在太原市某建材瓷砖销售专卖店购买了价值15000元的配套瓷砖,商家声称是广东佛山市某品牌瓷砖。在装修完毕后,张先生无意间发现该品牌瓷砖产地是山东。张先生找到商家,要求提供相关瓷砖资质证明,商家却迟迟不予回复,这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吗?是否可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张佳:消费者发现瓷砖产地为山东,而商家却声称瓷砖是广东佛山某品牌的瓷砖,那么按照消费者的陈述,如果商家无法提供合理的资质证明文件,我们就可以判定,商家已经涉嫌销售伪造产地的商品,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和第五条第七款: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定制家具尺寸不符可退货
2020年,李女士在某家具店定制了一套木柜,商家主动上门量尺寸并按要求制作家具。李女士在收到家具进行安装时,却发现家具尺寸偏大,根本就放不下。李女士要求商家退货或者重新制作一套木柜,商家却以定制家具无法退换为由拒绝,遇到这种情况,李女士是否能要求商家退款或重新制作呢?
张佳:李女士所称,其定制的家具是由商家上门量的尺寸,并按照要求进行制作,但是收到之后家具的尺寸不符,很明显属于商家制作出现问题导致,商家应负全责。李女士可以要求商家退货或者重新按照标准制作家具。
开发商未按期交工需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016年,郭女士在太原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套期房,并付了5万元的定金。销售人员称房子可以于2019年交工,但开发商却迟迟不动工。2019年底,开发商提出退还郭女士5万元的定金,表示房子无法交付。因为当时只签了定金合同,针对房子无法交付并没有相关赔偿条款。郭女士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被拒,针对这种情况,郭女士是否可要求开发商作相应补偿,或者说该如何维权?
张佳:郭女士在某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期房交付了定金,那么赔付的时候呢,开发商只退还五万元定金,这种做法并不恰当。按照《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郭女士有违约情况,那么定金肯定不予退还,如果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就是房地产公司应该双倍返还郭女士定金,也就是返还10万元。
消费者使用优惠券开发票被拒可拨打12366投诉
2020年,胡女士在某饭店使用优惠券吃饭后,要求商家开发票,商家称使用优惠券无法出具发票,除非不使用优惠券。胡女士是否能要求商家开发票呢?
张佳:因使用优惠券商家就不给消费者提供发票,这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按照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不管顾客是否使用赠券、代金券、优惠券等方式付款,商家都应该按照要求以实际收取消费者消费的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如果消费者遇到商家拒开发票,可以拨打12366税务热线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