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货大市场里,竟然出现了国际奢侈品牌“PRADA”的皮包,结果该商标所属的普拉达公司找上门来,将店主诉至法院。12月22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该店主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1.2万元。
发现售卖假包,普拉达公司索赔6万元
2021年3月,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PRADA”注册商标持有人普拉达公司委托律师向南京某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员的全程见证下,普拉达公司的委托律师在南京市秦淮区一家大市场的箱包店里购买了一直男式皮包,该皮包正面、内侧、拉链及悬挂吊牌上均显著标注有“PRADA”标识。
在获得公证书后,普拉达公司随即将该箱包店的经营者赵婷婷(化名)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她立即停止侵犯普拉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万元。
秦淮法院
赵婷婷到庭应诉时表现得很委屈,她对普拉达公司6万元的赔偿主张也表示难以接受。“我文化水平不高,根本不认识这个牌子,而且就算卖了假包,一个包才卖300多元,假一赔三就是了,凭什么要我赔这么多?”
判决: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1.2万元
“普拉达公司所享有的‘PRADA’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公司有权对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婷婷经营箱包店所销售的侵权商品为皮包,属于“PRAD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控侵权商品多处突出标有“PRADA”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普拉达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故该箱包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普拉达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秦淮法院结合“PRADA”商标的知名度、赵婷婷仅系普通销售侵权且经营规模较小等综合因素,判令赵婷婷停止侵权并赔偿普拉达公司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法官说法:
并非消费纠纷,认为“假一赔三”是误区
“不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被告到庭应诉时,因为法律知识缺乏,面对相对较高的索赔金额,经常会像赵婷婷一样存在‘假一赔三’处理即可的认识误区。”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但所谓“假一赔三”实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而这类案件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主体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黄茜介绍,根据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文同时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而在本案中,普拉达公司要求箱包店赔偿6万元,即是根据该条规定要求适用500万元标准以下的“法定赔偿”,同时还包括了“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费。
黄茜表示,经营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切莫存在侥幸心理知假售假;同时在进货时应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从正规途径进货并保留相关采购、支付凭据,否则就可能涉及侵权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