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
债务人张三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1年9月14日经营某KTV期间,债权人李四为其供销酒水,现经双方核对账目,张三尚欠李四货款人民币1314000元(大写:壹佰叁拾壹万肆仟元整)。
承诺在2021 年10 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剩余货款;如逾期不还,债务人承担违约金 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如引起诉讼纠纷,诉讼管辖法院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债权人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财产保险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一切主张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对以上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此立据。
通知与送达:本欠条的相关通知,均应通过双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送达;双方保证预留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否则按照本合同预留地址通知,视为送达。同时,双方确认本合同预留地址也作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双方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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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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