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权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吗(最新劳动法最新规定)

扬子晚报网8月27日讯(通讯员 李洋 记者 张可)近日,薛先生向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总队投诉,单位在培训期间说好的支付生活费,结果却没了影儿。而另一边单位却表示,支付生活费的前提是满勤。双方就该问题争执不下,总队介入调查处理。

执法队员调解劳资双方纠纷

据了解,薛先生应聘到一家制冷公司工作,在正式上岗之前,公司要对新入职的员工开展为期1个月的培训。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员工,每个月只有生活费,等到培训期满后,公司会根据每个人的不同表现,决定是否录用。“这个问题所有新入职的员工都是同意的。”负责人赵某告诉执法人员。在培训了2天后,薛先生因外地老家有急事而离开,在向负责人说明情况特殊并获得同意后便离职了。但是,2天的培训生活费也变成了“泡影”。负责人赵某则无奈地表示:“我们承诺支付生活费的前提是培训期间满勤,他来了2天就不来了,虽然事出有因,但是也给我们正常工作开展带来了麻烦,后面我们还要重新招人。”

职业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7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也意味着,薛先生从第一天参加培训起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是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即使培训2天,用人单位也理应支付这2日的工资。在执法人员宣传教育下,公司负责人当场核算了工资支付给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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