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买卖交易中,很多人会经常听到这样几种合同名称:购货合同、销货合同、购销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关于这些不同名称的合同究竟有何区别,你知道吗?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系统地了解一下。
购销合同(买卖合同)
首先,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卖方将一产品交付给买方,买方接受产品并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这里我们不要认为购销合同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合同,其实购销合同只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变化形式,它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
购销合同是统称,包括两种合同:即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
采购合同(购货合同)
其中,采购合同一般是购货单位和供货单位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采购合同中通常是购货方作为甲方,供货方作为乙方。
销售合同(销货合同)
而销售合同中通常销售方,也就是供货方作为甲方,购买方作为乙方。此外,销货合同也是销售合同的一种。
除了名称以及甲乙方的不同,在内容上,两者也有所区别。例如:
采购合同内容包含双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双方的通讯联系的电话、电报、电传等;采购货品的名称、型号和规格,以及采购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期;交付方式和交货地点;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当另订有质量协议时,则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见“质量协议”;违约的责任。
销售合同内容包含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
通俗点来说,采购合同是客户发给你,条款条约更多偏向于客户,销售合同是你发给客户,条款条约偏向于自己。
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合同制定得好,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合同标的、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都要全面考虑进去。
所以,高瞻律师事务所建议您:签订合同时最好找专业人士帮忙拟定,将风险降到最低。如有问题可以咨询我们高瞻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