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是劳动关系,不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解除聘用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情形,如果符合该约定的情形,就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
退休返聘是指男性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工勤岗位为50岁,已经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从原来的单位办理了退休,在原来的单位工作岗位继续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工作协议《劳务合同》,继续提供劳动取得报酬。
退休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一般签订《劳务合同》,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一方提供劳务的义务,一方给付金钱的义务,在合同没有设立期限的情况下,双方每履行完一次对等的义务,即劳务人员提供了劳务服务,单位支付了相应劳务费。
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不干涉,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完全根据双方约定来,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再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行业习惯。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最后,需要提醒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应当做到双方约定都有章可循,以免由于约定不清而产生争议。在与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工作的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解除书面协议时,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