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启动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三级响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8月6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三级响应措施,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政策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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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公式调整为:住房公积金*款额度=*款职工(夫妻)月缴存基数×12×还*能力系数(30%)×*款年限+*款职工(夫妻)缴存余额×5。
二是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政策。职工家庭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款的,须在首套住房公积金*款结清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且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利率的1.1倍执行。
通知指出,职工属以下情形,可按原政策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于8月22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中的签约时间为准),并在9月30日(含)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的;购买存量房,已于8月22日(含)前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在9月30日(含)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款的;8月22日(含)前已申请“商转公”*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