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拖欠建筑工程劳务费纠纷案)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法谚

随着我国城市化、现代化的推进,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劳务用工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建筑行业从以固定用工为主,逐渐向多元化用工发展,劳务分包制度被大量适用。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工程劳务分包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一、2013年8月,中石油二建公司先后将尼木加油站维修改造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科茂劳务公司、科茂建筑公司施工;2014年12月,上述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2016年1月,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并签订书面结算单,中石油二建公司承诺于5月前全部付清;后中石油二建公司未按期支付,科茂劳务公司、科茂建筑公司遂提起诉讼。

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中石油二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双方约定了协议管辖法院,且本案存在多个实体法律关系,本案应移送至协议约定的中石油二建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四、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应为无效,作出了驳回中石油二建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中石油二建公司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核心观点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同样应当适用。

实务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工程分包现象尤为常见。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分包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专业分包,第二种是劳务分包。而对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属不同案由,二者是并列关系,因此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不适用专属管辖。另外从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来看,劳务分包对象为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应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范畴,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而应遵循应诉管辖或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民诉法解释第28条关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范围,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在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其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另外,从合同内容来看,施工单位将施工劳务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后,由建筑劳务企业承担施工单位的部分施工任务,即建筑劳务企业实质上履行了施工合同的部分内容,应属于施工合同的范畴。况且合同主体身份地位平等独立,不具有劳务关系中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不应纳入劳务法律关系。并且,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中往往涉及工程鉴定、勘察等因素,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调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从法律规定来看,工程劳务分包也受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调整,其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施工合同的特殊类型,理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笔者通过检索大量案例发现,在实务中,多数法院支持第二种观点。

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劳务分包的对象是施工作业,我国法律对于工程施工资质要求较为严格,对不同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范围进行了严格的划分,因此,为了保障劳务分包工程合法有效,承包人应审慎选择分包企业。另外,实务中存在许多以劳务分包之名,行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之实的现象。对于劳务分包与非法分包等区分在于是否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分包,如提供劳务的同时还要负责主要材料、大型机械等,以此可认为是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挂靠、违法分包等打击力度是非常大的,不仅相关合同可能归于无效,还可能承担严厉的处罚。因此,承包人在进行分包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等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类案参考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振峰建筑公司与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最高法民辖44号]一案中认为,本案振峰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支付平齐线茂林至满汉营段增建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确定管辖既要考虑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也要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振峰建筑公司与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中铁四局路桥公司所在地即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但该约定因违背专属关管辖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茂林站系通辽车务段管辖的车站。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平齐线茂林至满汉营段,属于通辽车务段辖区。结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华荣公司与海天公司、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管辖纠纷[(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一案中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就海湖新区九号公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华荣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海湖新区九号公馆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与华荣公司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因此,该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建设工程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故海天公司主张本案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的有关事实和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确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正确的。至于华荣公司是否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问题,对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没有影响。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美达芙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辖30号]一案中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28条第2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美达芙公司,双方形成的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确定工程所在地在长春市,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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