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一般在鉴定方案中予以明确,各省市对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的收取大多出具了指导性文件,但是对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和工期鉴定费用没有相应的标准,主要由鉴定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收费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京高法发〔2005〕10号)第7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以被委托事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法计取,取费标准如下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3000以下(含)
3
2
3000-5000(含)
2
3
5000以上
1
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工程造价鉴定采用累进递减收取,取费标准如下表:
资产范围(万元)
500以下
500-1000
1000-2000
2000-5000
5000-10000
10000以上
收费费率(‰)
7
6
5
4
3
2
如某工程造价鉴定项目,计费基数为8900万元,按照北京市的司法鉴定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为:3000万元×3‰+(5000万元-3000万元)×2‰+(8900万元-5000万元)×1‰=16.9万元。
而按照浙江省的司法鉴定收取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为:500万元×7‰+(1000万元-500万元)×6‰+(2000万元-1000万元)×5‰+(5000万元-2000万元)×4‰+(8900万元=5000万元)×3‰=35.2万元。
此外,在基本费用以外,有些地区的鉴定费用还要收取其他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取证、听证费用等,一般按基本费用的5%-20%收取。部分案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的,可能增加难度系数,可以调增基本鉴定费的30%。如果需要增加难度系数,则要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合理理由,报请委托人(法院)同意后确定。实践中,有些装饰装修工程、石油化工项目的安装工程等,特别细碎、繁杂,可以考虑酌情予以调整;当事人提出要求按照不同的鉴定方案进行鉴定,导致鉴定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也应当予以调整。[1]
鉴定费用应由当事人直接汇付至鉴定机构对公账户,法官不得代收代付。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缴,也不排除当事人自行确定各方共同预缴的情形。少数案件中,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预缴方及预缴比例。负有预缴义务的一方,如确实存在特殊原因希望鉴定费用优惠、缓交、先予支付部分费用等,应当在法官的参与下与鉴定机构沟通。法官可以在充分释明风险的基础上,尊重鉴定单位的意见,但应注意防范职业道德风险。
鉴定费用的负担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举证义务方、各方提供证据的配合程度等,结合 鉴定意见与诉讼请求的对应关系,依职权决定各自负担的比例和数额。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缴纳鉴定费用,法院有权通知鉴定机构终止委托,鉴定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