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尤其是高龄老人如何立遗嘱方为有效?
上海一位88岁老人王老伯将价值三百万元的房产赠予与其毫无瓜葛、无亲无故的水果摊贩小游,还为其办理了“意定监护”,老人这一举动震惊全国,该新闻迅速冲上热搜,广大网友对老人的这个行为非常的惊讶,甚至难以置信。老人的近亲属为此向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确认老人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年5月,宝山区法院判决确认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间走一遭,终究归尘埃。每个人都会老去,体能会退化、记忆会消失、认知会弱化。世界上最大的命题莫过于生死,当最后时刻降临时,每个人都希望体面的老去,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身后遗产。我国现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数量在不断地增长,老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怎么做才能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针对该问题,朱鸿彦律师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遗嘱定义和效力
遗嘱是一种意思自治行为,是自然人生前在合法合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的处分个人财产或安排身后事项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为:(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典法定的遗嘱形式有哪些
1、【自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然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必须带嘱文本、户口薄、工作证、产权证等原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自然人所在地办理。但不管在何处办理公证,自然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特别提醒:公证时一定要求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措施。自然人生前改变主意,撤销遗嘱或对原遗嘱进行修改补充的,另立新遗嘱时,自然人应向原来证明遗嘱的公证处提出,并在原立的遗嘱中注明撤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公证书证明的遗嘱。
本案中上海88岁王老伯所做的“意定监护”公证时就存在关键的缺憾,在公证时没有进行全程录像录音,该事件发生后,广大网友对做公证时老人的状态存疑,根本原因就是没搞清楚老人做公证时的状态是否清醒正常,由此导致质疑和后续诉讼发生。假如当时做了全程录像,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麻烦了。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依据
民事行为能力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地形成意识的能力。决定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成年人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首先推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该主张不能成立,即当事人应当被推定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1143条中特别列举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三)伪造的遗嘱无效;(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那么“老年痴呆症”患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呢?“老年痴呆症”患者是否一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以年龄、智力、精神障碍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一种资格或前提条件。民法典将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作为判断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
四、老年痴呆与行为能力有无必然关联?
人的认知能力等并非一成不变,现有医学表明,老年痴呆非突发性,而是一种“以进行性认知障碍和记忆能力损害为主的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变性疾病”,随着病情的恶化,可能伴随有语言障碍、记忆丧失等症状。患有老年痴呆仅意味着认知能力等相比同龄水平可能更低、下降更快。
司法部《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2018年11月8日发布)第5.1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并不影响其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即对该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完好。”
在该指南的附录A《民事行为能力判定标准细则》A.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也明确规定“既往患有精神障碍,但进行民事活动时无精神异常表现”,也属于“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上述,即使曾有医学诊断为患有“老年痴呆症”,仍不能因此推断“老年痴呆症”患者必然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而应区分病情的阶段结合每起个案的情况由法院作出判断。
五、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院最终判决,法院主要依赖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根据公开案例显示,司法鉴定严格执行“一案一鉴定”的制度。在鉴定结论中,“xxx在本案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即鉴定结论仅针对本次诉讼。就算有相同涉案人的其他案件,也必须重新进行鉴定,不可进行类推。
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无法对当事人在“过去特定时间”(如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只能证明鉴定时行为人的认知水平、精神状况,但该鉴定意见无法溯及既往。
六、最终结论:老人应早立遗嘱尤其是做公证遗嘱
“老年痴呆”是一种精神障碍疾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的认知能力和辨认能力,但理论上只要老年痴呆症患者能清楚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当认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上如果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老年痴呆症患者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所订立的遗嘱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据此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中国人传统观念避讳死亡,老人不愿在活着的时候立遗嘱,认为这不吉利。律师认为:死亡是每个人迟早要面对的终极事情,老人家不要避讳死亡,要敢于面对,趁身体尚好,头脑清醒应当尽早立遗嘱。为了保证遗嘱人的意愿在死后得到实现,使遗嘱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最权威的办法就是将所立的书面遗嘱办理公证,使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法律许可,以免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人日后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与遗嘱受益人发生争执。因此应当提倡遗嘱公证,公证时一定要做好全程录音录像。
题外话: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定义为:一种起病隐匿的进行性发展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临床上以记忆障碍、失语、失用、失认、视空间技能损害、执行功能障碍以及人格和行为改变等全面性痴呆表现为特征,病因迄今未明。有数据统计,目前中国痴呆症患者超过1000万人,65岁以上人群发病率为5%,80岁以上发病率超过30%。患者人数已居世界第一,也是全球增速最快的国家。
目前防止老年痴呆没有什么好方法,多说话可能是唯一的方式。老年人多说话起码有三大好处,第一,因为说话会活跃大脑,保持思维敏捷,因为语言和思维是互相沟通的,尤其快速说话自然锻炼了思维的快速反映同时也增强了记忆力。一个不爱说话的老人,得老年痴呆症可能性特别大。所以一些退下来的人,因为不说话了,反而容易得老年痴呆症。第二,说话能够释放许多心理意愿,排除心理疾病,减少压力。我们经常说有话不说,埋在心里,憋坏了,就是这个道理。所以能够让父母多唠叨是一个好事。第三,说话能够锻炼活跃脸部肌肉,同时锻炼咽喉器官甚至肺活量,这样就可以减少眼耳衰退,减轻花眼耳聋等等隐患。综上所述,年纪大了,尽量多说话,能够和人们交往,多多说话,是目前防止老年痴呆症的唯一方式,因为老年痴呆症,是目前对老年人最可怕的疾病,还没有什么方法治疗。不但失去所有记忆,没有任何思想,甚至不认识家人,成为别人的负担,整个一个活死人。但愿医学发展能够解决这一难题。所以所有的朋友们,尽量让你们的父母多说话吧,不要嫌老年人唠叨,这也是一种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