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早在1999年便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即在第62条作出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并一直延续至2020年新修订的版本中。
故此,“一户多宅”即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过程中,这种情况将会得到逐步的治理。
但因为不少“一户多宅”的状态是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遇征收时仍然应当获取适当的补偿。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编制印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第33问的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也就是说,上述两种情形下的“一户多宅”是能够依法确权登记的,这也就意味着其能够获得适当的补偿。不过,多出来的“宅”具体能够获得多少补偿,还要依据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而定,一般不会出现“拿双份”房屋安置的不公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