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是某集团下属技术公司的技术员,今年9月14日我经公司指派代表公司参加集团举办的职工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因与对方球员发生碰撞而摔倒受伤,诊断为:左腿膝关节韧带损伤。2021年9月25日,公司为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工伤吗?可以享受什么工伤保险待遇?
读者岳先生
律师解答
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在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时应当作广义理解,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原因。
结合您所陈述的事实而言,您代表公司参加足球比赛受伤,可以视同您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您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所致。当然您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如同事证言、比赛时间表、参赛名单等证据来确定事发经过,并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表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执行,所以您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之规定,您停工留薪期间可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另外,您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工伤,所以律师提示广大劳动者在工伤发生时的第一时间按照流程正确处理,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