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需要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依据规定,月销售收入低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及附加。作为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属于小规范纳税人,且属于免税范围之内。月销售额高于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高于3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应纳增值税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3%计算。在2020年13月31日之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以实缴增值税为基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城市)或5%(县城),教育费附加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
三、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由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根本就没有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个人所得税基本上都是实行核定征收。
依据规定,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