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分论之二
一、租赁合同
(一)概念
依双方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移转特定物于他方使用或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类型:
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
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
一般租赁、特殊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特征
双务、有偿、诺成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16-229条,第235条。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2)持续保持租赁物符合使用及收益状态的义务 (含维修、瑕疵担保、费用返还义务)
(3)返还担保物的义务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给付租金的义务
(2)依约利用和管理租赁物的义务
(3)保管、协助义务(容忍及租赁物瑕疵的通知的义务)
(4)租期届满后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
租赁物的风险;租金的风险
(三)承租人的转租权
转租:承租人不能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问题」转租和租赁权让与的区别如何?债的主体前者不变,后者改变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买卖不破除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权的性质如何?
先租赁,后抵押,抵押不破租赁
先抵押,后租赁,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五)租赁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219、224、227、231-233条
二、房屋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2.效力认定
3.转租
4.附合效力
5.合同解除
6.同居人的续租权
7.买卖不破租赁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融资租赁合同
【体会】比较一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买卖的区别?
四、借用合同(使用借*合同)
移转使用权,无偿,践成,不要式
【体会】比较借用、买卖和租赁合同的区别
五、承揽合同
(一)概念
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
(二)特征
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的——不同于雇佣合同
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工作任务——与买卖合同不同
定做物的特定性
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
(三)种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三)承揽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253-266条、268条
1.承揽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留置权
(2)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
(3)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者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4)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5)保管义务
(6)保密义务
2.定作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合同变更权
(2)合同解除权
(3)协助义务
(4)支付报酬义务
(四)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五)共同承揽
《合同法》第267条
材料的风险负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工作材料的风险遵循由材料的所有人负担的原则。所有权不随交付而转移。
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合同法无规定
六、建筑工程合同
自己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主要内容:效力认定(1-5条,7条);合同内容及履行;
2.保管物转移占有
3.是否有偿
4.不要式
5、无约定下的无偿
(三)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留置权
(2)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
(4)亲自保管的义务
(5)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6)权利危险时的返还和通知义务
(7)返还保管物及孳息的义务
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按期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告知义务
(3)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4)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定的轻过失免责
(四)体会保管与仓储合同的效力
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具有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八、运输合同
九、委托合同
(一)概念
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事务托付于他方代为处理,他方允为处理的合同。
(二)特征
1.诺成
2.是否要式?
3.是否有偿?
(三)委托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398-400、 404、 406-410条
1.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2)报告义务
(3)交付财产义务(4)谨慎注意义务(5)披露义务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2)清偿债务的义务
(3)给付报酬的义务(4)赔偿的义务
(5)委托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6)间接委托中的委托人介入权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委托合同的终止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十、行纪合同
(一)概念: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他方的费用,为他方从事贸易等业务并获得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
1.双务;2.有偿
(三)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404条、416-422条
1.主要权利
(1)行纪人的介入权
(2)行纪人的提存权
(3)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和对委托物的留置权
2.主要义务
(1)行纪人的费用负担义务
(2)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3)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置义务
(4)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3.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十一、居间合同
(一)概念: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特征
诺成、不要式、有偿
【思考】居间人与行纪人、经纪人的异同
(三)居间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398、405、415、422、426-427条
1.居间人的主要义务
(1)如实报告义务
(2)忠实勤勉义务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报酬义务
(2)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十二、旅游合同
阅读《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主要内容:适用范围(1-2,26条);格式条款(6条)权利义务内容及责任承担(7-11,14-25条);合同解除(12-13条);程序问题(3-5条)
十三、技术合同
【债法综合训练·案情】甲与乙订立了一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该5头牛。
【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