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公司生产管理方面的资料
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 目的 2. 范围 3. 职责 4. 内容: 5. 相关文件: 《微生物检验作业指导》 6. 相关表格: 6.1《消手记录表》 6.2《臭氧发生器操作记录表》 6.3《车间清洗消毒记录表》 1.目的 为加强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避免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污染,确保产品质量,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库、半成品中转间、灌装间、预处理间、包装间以及净瓶储存室等)的卫生管理。 3.职责 3.1品管部:负责本规范的制定、修改、解释和颁布,并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2生产单元:负责本规范的具体实施和自查。
4.作业内容 4.1个人卫生要求 4.1.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生产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生病(如:发烧发热、经常掉泪、流鼻涕、严重咳嗽者)或受伤的应及时主动向主管或有关部门报告,生病或受伤人员不许进入车间上班,直到身体完全康复之后方能重新进入车间工作; 4.1.2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灌装间、制作间、配料间的工作服每天清洗一次;进入灌装间、配料间、半成品库、制作间、净瓶间必须戴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 4.1.3进入灌装间、配料间、制作间、半成品库、净瓶间的人员应清洗双手并用75%酒精消毒; 4.1.4生产人员进入车间不得佩戴首饰、手表及染指甲、留长指甲; 4.1.5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必须戴乳胶手套才可接触半成品和原料; 4.1.6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作服、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如厕所、食堂等),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4.1.7进出各车间应随手关门。 4.2环境卫生要求 4.2.1各车间应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能存放在车间内,杂物应随时清除; 4.2.2每个工作日下班之前对各车间进行一次清扫。
4.2.3灌装间、制作间、配料间、半成品库、净瓶储存间每个工作日开臭氧熏蒸,每次不少于30分钟; 4.2.4拖把、扫帚等清洁用具应存放于相应的清洗间内,使用完毕应清洗干净,放置于固定位置; 4.2.5各车间内放置的物料不可遮挡住回风口; 4.2.6所有的设备、设施、器具表面不得有灰尘、污物; 4.2.7膏霜灌装更衣室、膏霜洗衣间每天开紫外灯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4.3车间空气质量要求 见《微生物检验作业指导》。
4.4预处理间卫生要求 4.4.1车间卫生管理 4.4.1.1纸箱不得进入贴标间; 4.4.1.2进入车间的容器及配件的外包装须在仓库拆除。 4.4.2操作卫生管理 4.4.2.1中转塑料筐用后必须清洗洁净,并用纱布擦拭干净,无孔塑料筐还需用75%酒精擦拭内外壁消毒,使用前必须用75%酒精消毒; 4.4.2.2消毒完毕的容器不得用手接触内壁,尽快运往净瓶储存间; 4.4.2.3容器熏蒸时,容器不得超过有孔塑料筐容积的2/3。
4.5配料间卫生要求 4.5.1车间卫生管理 4.5.1.1配料时门窗不得开启,不得开风扇; 4.5.1.2进入车间的原料外包装应擦拭干净。 4.5.2操作卫生管理 4.5.2.1各种器具必须光洁、不夹带物料,使用后须清洗使用前用75%酒精消毒;不用时应放在固定位置,并遮盖,不得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 4.5.2.2不得用手或衣物直接接触已消毒的容器、原料及原料的接触面;手部有伤时须戴乳胶手套方可进行操作; 4.5.2.3配料前使用75%酒精的纱布擦拭容器内壁、桶口、盖子内面; 4.5.2.4从原料包装中取出的多余原料不得放回原料包装内; 4.5.2.5撒落的原料必须及时消除干净,必要时用75%酒精擦拭; 4.5.2.6配制完成的原料及时封口、盖上外盖。
4.6制作间卫生要求 4.6.1车间卫生管理 4.6.1.1制作间必须保持地面洁净,减少蒸汽泄漏,降低空气湿度; 4.6.1.2物料倾倒处的上方及设备上方不得滴落冷凝水,门窗不得随意开启。 4.6.2操作卫生管理 4.6.2.1各种器具必须光洁、不夹带物料,使用后须清洗使用前用75%酒精消毒。
不用时应放在固定位置,并遮盖,不得长时间暴露在空气中; 4.6.2.2领料时,须检查盛料容器、塑料卡板是否符合卫生规范,容器是否封盖; 4.6.2.3投料时应关闭门窗、电扇,并用75%酒精浸湿的纱布,擦拭盛料容器外表进行消毒; 4.6.2.4不准用手直接接触物料、生产设备及盛料容器的内壁。手部有伤时须戴乳胶手套方可进行操作; 4.6.2.5操作台上撒落的物料必须及时消除干净,必要时用75%酒精擦拭; 4.6.2.6投料完毕后,必须盖上设备上的封盖,不得随便打开封盖; 4.6.2.7出料前,应将盖料用的塑料薄膜在75%酒精中浸泡20分钟,并尽量抖干薄膜上的残余酒精;使用的塑料袋在臭氧间消毒至少30分钟; 4.6.2.8出料前用喷雾器对出料口周围半径2米的空中喷洒75%酒精进行空气消毒;然后用75%酒精浸湿的纱布对出料口进行消毒; 4.6.2.9半成品桶(包括桶盖)使用完毕后用自来水洗净,再用纯水冲净。
使用前必须用沾有75%酒精的纱布擦拭桶内壁及桶盖内侧后盖上盖备用; 4.6.2.10与膏体接触的器具使用完毕必须清洗干净,使用之前用75%酒精消毒; 4.6.2.11每桶的半成品料出完后,应马上在膏体表面辅上一层经消毒处理的塑料薄膜,然后将薄膜与膏体间的空气赶净,并将桶壁周围的薄膜下压,保证膏体与空气无接触; 。
2.化妆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7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
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
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 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
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 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
3.化妆品制作与研发都需要学习哪些知识
。。。看了楼下2个纯粹是扯淡的。
化妆品实际是属于化工业范畴的
所以首先要学习的是化学类基础知识
当然现代化妆品肯定都是有机化学范畴类的,但是由于本身不可能是纯净物质
当然基础的无机化学也是必须学习的。
所以首先去学化学专业的,其次因为化妆品是针对人来使用的。
而人面部的适应性涉及到生物学范畴内部分知识和医学范畴内的
所以生物化学也是必不可少的。
从级别上来看基础是普通化学,上去是有机化学,再上去是生化基础~最后是高级生化
这些都是必学的几门课程。至于作为辅助的如生理学,病理学,毒理学的几门课程也是需要的。
可以去相关的大学查阅下他们所开设的课程,配合所需要的专业来学习 会有系统的认识。
4.求化妆品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信誉,增强企业生产力,制订卫生管理制度。
2、本制度由厂长负责监督,由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督促。
二、环境卫生制度
1、环境每天清扫二次,垃圾、废物随时清理。 2、确保下水道通畅,地面不准有积 水。
3、用药物杀灭蚊、蝇,每月二次以上。
4、每年全面灭鼠二次,并做到发现老鼠随时杀灭。
三、职工个人卫生制度
1、职工须自觉,认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2、职工每年参加健康检查一次,体检合格后凭健康卡上岗。
3、职工在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穿工服、戴工帽,然后洗手。
4、职工不得留长指甲,不准在生产车间内吃零食、抽烟、不准随地吐痰。
四、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车间内地板、天花板、墙壁、门窗、工作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
2、上班前开启紫外线灯照射半小时,进行空气消毒。
3、生产设备连续生产时每周一次,间断生产时,生产前必须消毒。
4、生产期间不准随意开门,禁止开窗。
5、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并对车间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
五、包装材料消毒制度
1、包装房器必须经挑选,脏、破、变形者不得使用。
2、包装房器必须经严格消毒后才能使用。
六、原料卫生管理制度
1、使用的原料必须是化妆品级以上的,必须有产品合格证或附有可信检验结果方准购 进。
2、原料进仓后必须挂牌,标明进货日期及检验情况,并做到先进先用。
七、成品卫生管理制度
1、每批成品进仓前要检查批号及自检结果,对合格的产品要附上合格证。
2、定期请卫生防疫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
3、做到先生产先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准出厂。
5.求化妆品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确保产品质量,严肃厂纪厂规,确保电能表生产车间正常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所有车间成员均须遵守厂纪厂规。
一、工作职责及处罚办法1.上班时按要求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挂好上岗证,不允许短裤、赤背或衣帽不整,进出生产车间必须立即随手关门。工作服不得穿出车间, 违者罚款10元。
2.职工应按时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旷工一次罚款50元。
3、各级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随意离岗、串岗,因事短时间离岗时必须经上级批准并安排熟悉本岗位的人员接替并已做好交接工作,方可离开,违者每次罚款20元。4. 不得在车间工作时与车间管理人员争吵,或与其它职工相互打骂、吵闹,违者一次罚款50元,并作检查。
态度不好或一月内累计三次者予以解雇。5. 酒后上班闹事和影响工作者,罚款50元,写检查。
态度不好或一个月累计两次予以解雇。6. 车间内严禁吸烟,违者每次罚款50元。
造成危害者,追究其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7. 完不成当日生产任务的班组或工序不能下班,直到完成。
晚上加班者不记夜班费,完不成任务强走者每次罚款50元。 8.严禁带小孩和外人进入车间,违者对当事人罚款50元。
9.生产中不得聊天说笑、看书看报,不准会客、打电话、吃零食、睡觉,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不得在产品上坐、躺、踩、踏,违者每次罚款20元。10.严禁跨越或坐在任何机械部位,严禁随意拆除、挪动设备。
违者,每次罚款50元。11.各车间卫生由各车间班组负责打扫,设备、桌凳及半成品要摆放整齐。
打扫不干净,每次对组长罚款20元,对清洁工罚款10元。12.操作机器要切实做到人离关机停止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节约水、电、汽。
下班或交班前,应检查确认本人的工作及其环境已作妥善处理;必须检查确认需要关闭的水、电、汽已关好,门窗已关好,其它 安全措施已做好后方可离开。违者每次罚款20元。
13.不按正确之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而导致设备损坏,依损坏程度责任轻重处罚,酌情处以警告到大过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致设备损毁无法使用或修复者,处以200元之罚款,并开除处理。14.中午、下午和夜班下班各车间班组负责人负责关好门窗,关闭总电源。
违者每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元,组长负连带责任罚款20元。15.车间各班组严格按照生产计划部指令,根据车间设备状况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生产班组须完成本组日常生产任务,但如人手不足可经车间主任协调从其他班组临时调配;调配人员必须服从该班组长的安排调遣,日常生产任务以外的工作,也须服从车间主任和组长的安排调遣,安排调遣须调配得当,不宜造成工作量悬殊。
违者每次处以20元罚款。 16.车间如遇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生产,并报告生产计划部。
如继续生产造成损失,后果由车间班组负责。17.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工艺规程和标准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在操作的同时班组长并作好记录,生产组长统计数据不清,造成大额超量生产或欠单生产者,责任人处以20元罚款。
如有不合格产品进入下个班组按情节每件计20-50元罚款,班组长负连带责任,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者将交公司处罚。18. 不按正确之操作规程、操作设备而导致设备损坏,依损坏程度责任轻重处罚,酌情处以警告到大过之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致设备损毁无法使用或修复者,处以200元之罚款,并开除处理。
19.加强现场管理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光洁。保证车间无尘化。
操作人员下班前均要打扫场地和设备卫生,违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二、不定期的考核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
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行为规范。“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等等。
“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绩”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能否开展创造性的工作等等。
考核方式:操作、笔试、口试。考核的目的: 对公司员工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作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培训的依据,促使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 上进心,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
以上各项规定,本公司生产、管理人员均应以生产大局为重,严格遵守。如有违反、造成事故或重大隐患,均视为失职,有关责任人将受批评并视情节、后果 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对于模范遵守制度、消除隐患、对稳定(改进)生产和管理有突出贡献者将予以奖励。
6.化妆品工厂管理规范
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经营(含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 化妆品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化妆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对其经营化妆品的质量负全面责任。
化妆品经营企业(指依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化妆品经营者,下同)应根据本企业的经营规模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化妆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工作,并指导和规范本企业的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第四条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化妆品质量管理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目标,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一)化妆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职责;(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三)化妆品采购验收和储存管理制度;(四)不合格化妆品管理和召回制度;(五)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六)人员培训制度。第五条 从事化妆品经营的所有人员均应熟悉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并参加相关培训,及时了解有关管理规定。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内部培训,对有关人员进行化妆品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第六条 化妆品经营者必须从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化妆品。
应索取供货企业证件材料,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并通过上网查询、电话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核证件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供货企业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采购国产化妆品,应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和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采购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索取《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二)采购进口化妆品,应索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或者《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执行化妆品进货检查制度,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检疫证明》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化妆品标签应标识下列内容并符合以下规定:(一)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二)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三)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四)国产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许可证号,格式分别为”(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和”XK16-108****”;(五)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或”卫妆特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六)国产化妆品应加贴”QS”标志,进口化妆品应加贴”CIQ”标志。
第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购进的化妆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进货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应向供货商索要所购进产品生产批次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进货验收记录应有验收人员签名并妥善保存,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进货验收记录应包括化妆品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产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供货单位、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标签标识、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是否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第九条 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检查时,发现假冒伪劣化妆品的,应做好记录,及时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保持内外整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化妆品。第十一条 化妆品经营企业设库储存化妆品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库存化妆品应按品种分批存放,码放时应离地、隔墙放置,其距离不得小于10厘米,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二)仓库要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定期清洁,保持卫生。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混放;(三)仓库应设立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