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21年10月入职一家佛山的地产公司,11月30日被公司HR告知因大环境不好,公司项目暂停,要进行优化裁人,张某就是其中之一。公司人力告知张某根据《劳动法》N+1补偿补偿一个半月工资!张某不同意公司的辞退方案,要求额外补偿租房押金损失及加班费,最终经过和公司高层多次面谈,公司额外补偿3000元!张某经过一番折腾最终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普法行动#
1、张某入职不到2个月,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跟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并给足法律要求的补偿一个半月工资。那会有读者会问道一个半月的补偿是怎么来的啊。一般辞退员工我们常说的就是N+1的经济补偿。关于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N+1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是指代通知补偿金,在公司没有书面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的前提下需要支付一个月补偿。
因此该公司在辞退张某的时候因为没有提前30天告知,需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另外张某入职一个半月,未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2、本案例中张某经过协商,争取到了额外的补偿,不得不说该公司为了尽快辞退员工,同时站在员工的角度出于人道主义额外做了补偿3000元。
3、本案例中的张某是幸运的,碰到了一个正规的公司以及好领导,就有粉丝跟我说过,他们公司裁人,不管在职工作年限,只补偿一个月工资。公司因大环境不好批量裁人,各种操作手法都有,希望大家都能在地产目前的大环境下活下去吧。
假如大家在试用期碰到了被公司辞退,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那该怎么维权呢?我们先来看看《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如果公司认为你试用期不合格,不予转正。要辞退你,不外乎以下几个理由:
1、试用期内能力不足或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辞退员工,提前三天且没有补偿。(划重点:公司必须要举证,要合乎劳动合同法规定才可以辞退,且不用补偿)。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辞退员工,那就构成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获得2N的补偿,不是N+1。本案例中的张某,其实在公司给足N+1的经济补偿可以偷着乐了,如果公司任由你去仲裁,还拿不到这么多的补偿,何苦来着!
2、因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协商解除合同。本案例中的张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其实张某在跟高层领导沟通的时候,要求N+1补偿外,还想额外要求1万元的补偿,最终公司答应了补3000元。张某的狮子大开口,几乎跟公司这边闹翻了,公司为了尽快协商解除合同,忍痛答应了。
以上是最近的这段时间跟同行聊起来的一个试用期辞退的经典案例。茶哥想跟大家分享交流下,城市生活不易,总要学法保护自己。就像本案中的张某其实是一个99年的小年轻,地产投资方向的,刚从恒大的坑降薪到了目前的百强地产,本想大干一场,无奈大环境不好,碰到公司批量裁人,拿到自己想要的补偿,结局也算圆满了。但茶哥在这也要提醒大家跟公司协商要注意尺度。
1、原则是要好聚好散,不要因小失大。张某要求公司补偿他租房押金损失(公司没承诺有提供住房),加班费(把上班早到时间,以及晚上在公司饭堂吃饭时间也算上),其实很无厘头,就算去到劳动仲裁都不会支持,甚至狮子大开口要1万额外补偿更不可取。
张某看似得到了补偿,但也有损失,把公司高层以及人力小伙伴都得罪了,行业圈子不大,说不定在哪又能碰到。
2、碰到违反解除合同的,要收集考勤数据以及能证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证据去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