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债务承担的效力)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对外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此种设置一方面为股东筑起了“防火墙”,大大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股东逃避债务预留了“漏洞”,实务中“股东有钱但公司没钱”的情况比比皆是,由于无法执行股东财产,债权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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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诚然,法人独立地位及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治理的两大基石,但公司与股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存在绝对的权利或绝对的义务,如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恶意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下,可以“刺破法人神秘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某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此项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更大意义为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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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常见情形

1.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傻傻分不清楚。如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出资瑕疵。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受让人明知股权转让方出资瑕疵。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前股东进行追偿,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无法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恶意骗取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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