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多次讲上海公租房动迁,需要户口在内为前提,但是私房动迁仅仅只有户口是不够的。那么上海国有土地上的私房动迁,户口在内的人不是产权人,动迁时也不实际居住在内,到底有没有份额?由最新的判例解答此问题。
黄浦法院认为:私有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款归房屋产权人所有。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系胡某某。孙某某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自1993年搬离系争房屋后未再居住,无权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有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款依法应归房屋产权人所有。本案中,胡某某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孙某某虽自1979年出生即在系争房屋内长期居住,但其在1993年后未再实际居住,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其他经质证属实的在案证据,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孙某某上诉提出胡某某享有系争房屋产权是因其牺牲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及居住权利,其作为同住人应得到相关房屋安置利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作为只有户口在私房内的孙某某,在本案中一、二审均判决驳回了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小编再次强调:私房动迁户口在内不代表一定拥有动迁利益,私房动迁主要看产权。动迁问题细节性多,十分复杂,建议各位咨询专业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