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起,福州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款利率上浮10%
2021年8月19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榕公积金管委(2021】3号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
二、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款的,住房公积金*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即年利率为3.575%)。
取消上述提取事项的规定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上调利率的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即2021年9月17日(含)后网签的*款人,按该通知规定执行。相关文件与该通知不符的,以该通知为准。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州铁路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福建能源集团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举例说明(二次使用公积金*款利率变化差):
职工人数*款金额*款年限还款方式利率月供差额
单人50万20年等额本息
3.25%
3.58%2919元2835元月供差84元
双人80万20年等额本息
3.58%
3.25%4670元4537元月供差133元
注:1.若购房采用公积金组合*方式,公积金部分利率参照公积金政策执行,商业部分利率参照各商业银行政策执行。
2.福州首次使用公积金*款利率不变,按住房公积金*款基准利率年3.2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