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交易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不愉快的矛盾,在双方无法解决时,可以选择终止合作,但是应当经过双方协商。那么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是否产生合同终止的效果呢?

网友咨询:

单方通过邮件终止双方合作协议,一个月内未得到另一方的任何回复,终止是否有效?

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白聪宇律师解答:

1、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或法定情形,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随意终止协议。按你所说情况,你单方告知对方要终止协议,只是你单方的一个决定,在对方未确认前,不能直接起到终止协议的作用,所以还不能直接认为现在协议已终止。单方擅自终止协议,是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不过一方明确提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应当有所准备,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果放任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就自己放任的部分承担责任。

2、如果存在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或者约定一定宽限期的,宽限期届满后,对方不履行的合同自动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白聪宇律师解析:

单方解除权并不是一方可以任意解除,而是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时,一方享有的可以不经过对方同意直接行使并且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的权利。因此单方解除权在发生一些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十分重要,为了避免风险、降低损失,可以约定对方出现资金危机或者信誉危机时,另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

约定单方解除权应当将适用事由描述详细,采取一些模糊或者无法量化的概括性词语,将会使得产生争议的风险提高,因此当事人最好将约定适用单方解除权的事由精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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