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民间借*在原告方起诉的条件)

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问题越来越突出,出借人基于朋友关系把自己的钱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却不愿意还款,现在反而变成了“借钱的是大爷”,出借人没办法不得不去法院起诉。很多人知道“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原则,以为打官司必须得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不在一个城市,甚至双方之间有着上千公里的距离,出借人要去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无疑增加了出借人的诉讼成本。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中不必去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也可以起诉借款人还钱,这大大节省了出借人的时间与金钱。

一、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二、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民间借*中借*双方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法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得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人民法院,比如出借人在北京,借款人在上海,双方在深圳完成出借、接收借款,此时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法院,不能选择毫无关系的西藏法院。二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借款数额20万元却选择了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能够突破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出借人可以选择对自己相对便利的人民法院,这也能大大的保护出借人的利益,避免出借人的讼累。

三、特殊地域管辖

有的民间借*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仅有书面借据,借据上一般对管辖法院也没有特别的约定;有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甚至连借据都没有。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必须去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吗?答案是否定的。此时我们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一般地域管辖来说的,也是地域管辖的一种。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首先,书面的借据等可以视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其次,出借人出借借款,借款人收到借款,即使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了借*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借款合同是典型的非要式合同)。最后,因借款人未还款,出借人提起的诉讼是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的,此时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诉讼请求是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借款人,所以,民间借*中出借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四、几点提醒

1.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的判断标准:一是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二是经常居住地,根据法律的规定,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是离开住所地且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可以找物业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个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如果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是即便未约定借款利息,而借款人按照口头约定向出借人定期支付了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利息。同时,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36%的利率上限。

3.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那么在到期还款期后的3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在此3年内如果并未出现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而起诉的,法院会受理,在庭审中,法官也不会主动援引时效进行裁判。但是借款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你要经常打电话或者发微信要钱,这样可以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4.如果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法律的规定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借款人还款,借款人也可随时向出借人归还借款。

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私信我也可以在下面评论区直接问我,我看到会第一时间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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