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很多不良企业来讲是有着实实在在的约束意义的,不缴社保、拖欠克扣工资可要悠着点了,员工以38条的理由被迫离职也是唯一规定劳动者自己主动离职可以主张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今天讲的案子是这样的,小王在这家公司工作4年了,今年他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一气之下以单位从来不缴纳社保被迫离职了,他这个案子也是委托我帮助远程代写与帮助的。一切都正确操作,但昨天仲裁结果下来了,输了,确认了劳动关系,但未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呢?
我给小王写的被迫离职生效日期是12月20日,也就是说小王虽然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了,但提前申请被迫离职一样是必要,他必须要坚持到12月20日才能正式交接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然后申请劳动仲裁。
小王自己有点急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送达生效后,他急不可耐让我给他写了仲裁申请书,没有严格按照我在被迫离职通知书上列明的12月20号离职日之后发起仲裁,而是提前了3天就申请了仲裁,提交了所有资料。然后,仲裁审理结果认为:小王在职期间申请劳动仲裁,被迫离职不生效,裁决确认劳动关系,支持了带薪年休假工资,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小王的操作没有严格执行我的要求是败诉的关键,但这个仲裁裁决的结果我认为还是有很大问题的,法理依据采用不当之处较多,有些法律观点非常牵强,仲裁问题在哪里我不便多说,但我已经帮助小王进行了法院起诉,这个官司扳回来的可能性还是挺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