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明确将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的金融资产列入次级类别。
此外其他列入次级类别的资产还有: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被下调至非投资级;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5%;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暂行办法》与现行《指引》相比,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核心定义,强调以债务人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明确把逾期天数作为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细化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
《暂行办法》提出了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联合惩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银保监互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暂行办法》实施后,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