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一次性补偿收入怎么报个税?
解答: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问题2: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交哪些税?
解答:
1、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或其他组织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3、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特殊情况:(1)需要缴纳印花税;(2)股权转让所得,合伙企业本身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应该并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自然人合伙人的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法人合伙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3:报销装修费分录30000元怎么写?
解答:
装修费的会计处理:自用的可以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情况;建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
一、资本化处理
3万元的金额,不大也不小,资产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可能就会选择资本化。
既然是资本化,当然就是计入资产类的科目。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计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使用权资产”。
“固定资产”:就是在对自有的房屋进行装修,而且也满足《固定资产准则》对于后续支出资本化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未完工的,先暂时计入“在建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1、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对租赁房屋的装修;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自有房屋装修。
“使用权资产”:执行新租赁准的,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借: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使用权资产 3万元
*:银行存款 3万元
(假定为普票,未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费用化处理
达不到资本化处理条件的,自然就是费用化处理,即直接计入费用,在当期的损益中进行体现。根据使用部门等不同,可能需要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
三、建筑安装企业的施工成本
如果是建筑安装企业,将承包项目部分工程外包给其他装饰装修公司,支付的装修费也就构成该项目的施工成本。
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计入“工程施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
如果是房地产商开发为商品房支付的装修费,就计入“开发成本”。
问题4:单位租个人租房适用减按1.5%计算增值税的情况,进项税如何做账,需要用到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这个科目吗?
解答:
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核算进项税额时,除农副产品销售专用发票有特殊规定外,通常是直接按照专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核算。
纳税人收到的专用发票可能税率有0.5%、1%、1.5%、3%、6%、9%、13%等。如果开票方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税率也是正常的,接受方不需要为开票方去核算“增值税减免税款”。
因此,您的问题是——用不到。
问题5:保险赔偿金需要交税吗?有什么规定?
解答:
保险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保险赔偿金主要涉及到所得税问题。
保险赔偿金是否交所得税,需要区分接受赔偿金的是个人还是企业。
一、个人不需要交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但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给予的相应数额的赔偿。
二、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保险赔偿金为上述的“其他收入”,需要作为应税收入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需要并入经营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由于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计税办法也是直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执行,因此上述规定同样是用于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收到保险赔偿的,作为“其他收入”需要并入经营所得,然后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
问题6:非全日制工资的交个税标准是什么?
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也是签署了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因此取得的工资属于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与申报,与全日制员工是一样的。
只是需要注意,非全日制员工可能在两处及以上任职或受雇,在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计算时,每月的基本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只能在一处扣除,否则税务局会短信提示的。
问题7:兼职人的个税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解答: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强调“任职或者受雇”的限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因此,对于所谓“兼职”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然后才按照各自不同预扣预缴计税办法进行计税。
而“劳务报酬所得”,又要根据纳税人身份不同适用不同的计税办法,比如学生实习、保险经纪人等计税办法就比较特别。
问题8:一次性补发一年的工资,怎么扣税?
解答: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在计算,也就是说纳税义务的产生是在实际收到工资的时候。
补发一年的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简单地说就跟领取一个月工资的个税计算是一样的。
但是,根据单位此前的申报不同,有些差异。如果单位在没有发放工资的月份,按照零收入申报过个税的,税务系统中会自动累计每月的基本费用,在补发并实际领取时,可以自动扣除。如果在没有发放工资的时候,税务系统中就没有累计扣除项目,在实际发放时就不能扣除前期的基本费用等,就会造成预缴税金增多的情况出现。不过,多交的税金也是暂时的,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年度汇算申报,可以补充扣除没有扣除的基本费用等扣除项目,然后申请退税。
如果补发工资跨年度了,就可能造成实际发放年度的收入增多而造成税负上升。对于该问题,可以由单位对上年度的个税申报进行更正申报,把补发的工资申报至本来应发的年度。更正申报,可能会有滞纳金,但是这是单位拖欠工资造成的,应由单位承担,而不应该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