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询问笔者,有一个已经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找他借钱,允诺支付年利率50%的利息,如果借了之后,对方无法偿还,该行为是否属于诈骗?本文探讨一下,借款是否有可能会构成诈骗。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为了便于理解各种概念,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在一个民间借*诉讼中,甲起诉乙要求偿还10万元借款,最终甲胜诉,法院判决乙偿还甲10万元。裁判文生效后并在确定的期限内,乙并没有还钱,此时,甲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执行案件,甲就是申请执行人,乙就是被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名单将会由法院向社会公布,各地法院还可以将名单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都会拿到该名单,在相应的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我们可以很轻松在网上搜索到被执行人,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一个人由于无办偿还借款而进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然后又向另外的借钱,此时他的行为是否会构成诈骗罪?
如何认定借款诈骗?
诈骗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二、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四、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在主观方面,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举个例子,甲以非法为目的,以民间借*的名义向多人借款,但实际上并不打算偿还,此时,甲就构成集资诈骗罪。再举个例子,乙向丙借钱,但并不打算偿还,借款后拿去**、挥霍,此时乙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要证明借款人构成诈骗,就需要证明他主观不想归还,并在借钱时隐瞒了不想归还的内心想法(如果没有隐瞒,则出借人根本不可能会出借)。要证明一个人在借钱时,主观具有不想归还的想法比较困难,因此,很多时候,需要通过某些行为去推定借款人具有不想归还的想法。
根据集资诈骗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的;二、挥霍集资款;三、携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在实践中,如果只是普通的诈骗罪,很多时候公安机关都不会立案,笔者曾经遇到过,行为人已经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然后仍然对外大量借款并用于挥霍,受害人只有两个人,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在报案后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实际上,即使借款人不在失信执行人名单中,他大肆挥霍借款的行为,已经属于诈骗,但可惜的是,受害人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借款诈骗如何取证?
为了保证出借人的利益,笔者提供几点建议:
一、在出借款项时,先查询一下借款人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出借时保留好相关证据,要对方写清楚借款用途,以便以后报案时使用。注意一下,借款用途不能写得模糊,例如用于家庭生活,这样并不推荐,可以写成用于购买小轿车。
三、出借后,定期询问借款是否按约定使用并保留证据。例如约定借款用于购买小轿车,而实际上拿去**,只要取证得当,就可以报案,提升刑事立案的成功率。
综上,如果对方是失信被执行人,建议出借款项时,保留好各个环节的证据。
总结
在实际生活中,借钱不还被刑事立案的情形非常少,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得介入民事纠纷的,这点我们需要体谅。大部分民间借*无法归还的情形,受害人报警的话,公安机关一般会让受害人到法院起诉处理,基本上不会刑事立案,而民事诉讼的话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如果我们在报案时能提供比较完善的证据,能证明对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警察叔叔就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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