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均有权在对方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其实是一项延期抗辩权,其主要功能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实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又有留置权的性质,即在对方当事人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要注意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同一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
二、只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之中;
三、互负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须同时履行;
四、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