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续签合同是否有赔偿(合同到期公司辞退的补偿标准)

最近写了一篇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与员工续签,依法补偿员工的文章,却被同行质疑说是“菜鸟、外行”,原因竟是觉得给员工的补偿金给多了, 还有根本不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提前三四天通知就可以了, 今天想写篇文章详细说说离职补偿这些事儿.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员工再续签了,员工能得到补偿吗?公司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员工吗?如果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合法吗?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几天通知员工不续签也可以吗?

最近,我发现很多人对离职补偿都很迷糊,以为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签了,自己离职就可以了,还不知道公司是需要给员工补偿金的。

以我公司处理过的一起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事件为例来解答这些问题,看我们是怎么处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

在员工小李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主管领导因为其工作态度问题和工作表现等原因,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就不再与他续签了,于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到他本人。承诺依照劳动合同法给到他N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其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因为我们希望他尽快交接,如果交接很快完成,答应他合同到期前的最后一个月就不用来公司了,可以去找新的工作,但是工资照付,最后一个月的保险、公积金都正常缴纳,离职证明也会开到合同到期的日期。

举我们公司的这个例子,就是解答文中开头的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员工再续签了,需要给予补偿吗?

答案是一定、肯定、必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员工再续签了,员工能拿到多少离职补偿呢?

有人说是N,有人说是2N。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与员工续签,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给员工的钱是补偿金,而非赔偿金。赔偿金是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对员工进行的赔偿,因此补偿金与赔偿金有本质的区别,简单地说就是依法和违法的问题,N和2N的问题。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不与员工续签是依法终止合同, 员工能够拿到的补偿金额就是N.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公司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员工吗?如果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合法吗?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几天通知员工不续签也可以吗?

有很多人质疑我们的处理方式,认为我们的hr和法务很不专业、很菜,总结起来质疑的点就是:

如果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续签,根本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在合同到期前三四天通知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让他白拿一个月工资。这种说法你们同意吗?

其实这件事比较复杂,我们从法与情两个角度来考虑:

第一、从法律角度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实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员工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四天突然通知员工合同不续签了,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或者更严谨的说在大部分城市是合法的。

但是在北京如果有企业这么做,就违法了,还需要支付由此带来的赔偿金。

这是因为: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否则,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所以,你明白我们公司为什么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员工本人了吧。因为我在北京工作,一直以为各个地方也会有这样的法规,对劳动者多一层保护。这次受到一些人的质疑,我才知道原来有很多地方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从人情角度

我很喜欢罗翔教授说的一句话:因为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可能是人渣。

当我写出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除了给了员工N的补偿金,还额外给了1个月的工资时,有人跳出来说“这家公司的hr和法务真菜,太不专业了。”“是啊,只要提前三四天通知就行了,也不需要代通知金。”

看留言的人这么专业一定是专业的hr或者法务或者法律工作者,那一刻我的心里生出一丝凉意。

我的脑海想像出这样一幅画面,也许在他们的公司,员工合同快到期了,公司提前三四天通知到本人,是依法给了N的补偿,但是3天后员工面临着失业、面临着社保中断,面临各种生活的一地鸡毛。也许有人会说谁让他不好好工作,要不公司能不和他续签吗?可是你想没想过也可能存在人家干得很好,就是公司不想再续签了呢?

而如果有良心的企业,能够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员工本人,那么员工会有一个月的求职时间,去应对失业的风险、社保中断的风险,一个员工不管怎样,也是为公司做过贡献的,难道他不值得拥有这一个月的缓冲期吗?

最后,我给质疑者们是这样回复的:

“我在北京,我们制定的合同续签制度规定必须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到员工本人,明确公司是否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我认为这样做是非常合理、且人性的。

站在劳动者角度,如果提前几天通知合同到期不续签,那么他有可能来不及找新工作,社保会断,还有可能有一段空白期找不到工作。

就是为员工考虑,如果与员工不再续签,我们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可以在这一个月找工作,我们会很理解他去面试,对他的要求也很宽松。甚至像我文中提到的员工,我们同意他可以合同到期前1个月就不用来了,去找新工作,工资照给,离职证明日期依然写到合同截止日期。

如果缘尽,这就是我们为曾经共事的同事考虑的最后一件事,这也就是被您和一些人质疑我和我的hr同事、法务同事不专业、外行的地方。

我不知您在哪里,希望未来越来越多的城市都能像北京这样执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们都是劳动者,这也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这名质疑者没再回复我,但我希望我的留言能带给他一些思考,希望更多的公司能多为劳动者考虑,能够更多的城市也像北京一样,如果企业不与员工续签了,至少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员工本人,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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