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补偿怎么算(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补偿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是平等主体,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的作用之一是保障社会公平,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比较侧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的利益。相信大家看过很多劳动者告用人单位的案例,那么有没有用人单位告劳动者的情形呢?

湖北怡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贾敏劳动争议一案

案件详情: 2017年5月10日,被告贾敏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20年1月22日。

2020年1月17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达成一致,被告工作至2020年1月22日后未再到原告处继续工作。

被告此前近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25.45元。2020年2月起,原告停发停缴了被告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2020年8月28日,被告贾敏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600元、为被告办理失业保险申报手续,原告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17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经常迟到、早退,未经主管批准经常私自外出,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不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不予理会。

2020年1月22日后被告未再到原告处上班,新冠疫情得到控制后被告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虽然原告曾因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进行过沟通,但是未就终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疫情得到控制企业复工后被告另行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也未曾就终止劳动关系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原告从未向被告正式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600元、为被告办理失业保险申报手续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而起诉。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仲裁结果应得到维持。

2020年1月,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虽然协商的赔偿金额未能确定,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确定,经济补偿金应得到支持。

如果原告不认可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那么武汉是从2020年1月发生疫情,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应当延续,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应认定为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原告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在于: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由哪一方提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提起仲裁前已与其它用人单位形成新的劳动关系,被告亦对此予以否认。

2020年1月22日后,被告确实再未到原告公司上班,当时情况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既未通知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告知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并制发相应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或证明书,同时武汉市因为疫情爆发封城,被告无法再提供劳动。

2020年2月起原告停发停缴了被告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原告公司复工后,也未通知被告复工。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中并非被告主动离职,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双方当事人未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676.35元(5225.45元/月×3个月),被告提起劳动仲裁时主张156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慧法顾建议:1.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证明,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有证据可以证明。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故不续签并停止继续用工, 会出现该后果: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情况下支付半个月的工资(此处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关系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在劳动者没有过错且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时,企业不要无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继续用工,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如果没有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的话,职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没签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建议用人单位注意合同期限,合同到期请尽快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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