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的情况在现实中很常见,也因此而产生了很多法律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代持股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什么是代持股?
有个A,因为身份原因(比如他是公务员,或者自己名下有多家公司,为避嫌不得已而为之),不方便出面做拟投资的公司的股东,于是他找到朋友B,A出钱,B出名,让B持有股权。
A就是我们所说的“隐名股东”,B是“显名股东”,在工商局登记的是B,但是实际享受股权利益的是A,这就是代持股。
二、代持股是否合法?
按照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欺诈或胁迫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五种情形,代持股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那么,如果是公务员委托他人代持股是否有效?
按照之前的相关案例,国家公务员委托持股并不会因为其公务员身份而无效,但其显名要求不会得到支持,无法公示登记为公司股东。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将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代持股的实际出资人有哪些风险?
1、被代持股人主观恶意损害股东权益的风险。
当实际出资人与代持股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就代持股人代为行使权力未做出明确规定,代持股人恶意损害股东权益,例如:代持股人转让实际出资人股份、进行股权担保或质押、滥用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抽逃出资、不转交投资收益、隐瞒公司经营情况等行为,都会严重损害到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旦出现这些情形,实际出资人很难越过名义股东向公司或善意第三方直接主张权利,只能根据与名义股东签署的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追究责任。
2、 因代持股人客观原因造成损害股东权益的风险。当代持股人出现债务危机,其名下财产就会面临被法院冻结保全或强制执行,而其代持的股权,也会面临被法院查封或拍卖的风险。而因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仅能约束签署双方,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名义股东的合法权利,实际投资人在未获得确权认定的情况下,往往难以阻却执行。
3、因代持股人意外死亡或婚姻破裂造成的权益受损风险。当代持股人意外死亡或婚姻破裂,其代持股权将会面临被亲属继承或配偶分割的风险。实际出资人若不知晓或未及时阻止,只能诉诸法律。
四、代持股的名义股东有哪些风险?
1、一旦出资不到位,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若产生债务纠纷,而公司的财产又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偿还债务,名义股东不能以自己非实际出资人进行抗辩。
3、公司如果解散或者破产,即使没赚到钱,名义股东也得把没到位的认缴出资给补上。
实际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越高,名义股东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名义股东不能以自己不是真正的股东进行抗辩,而只能先承担责任,再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五、如果必须代持股,风险怎么防范?
1、委托持股的书面协议,一定要签好。要对出资事项、投资收益、股权处置以及股东表决权等重要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名义股东的职责权限、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2、出资款项要写清。实际出资人在缴纳出资款项时要注明“某某公司出资款”,然后让代持股人出具收据,证明实际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3、股权出质。实际出资人可通过股权质押担保的方式来限制代持股人用股权进行担保、转让等行为。一方面保障了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当因代持股人发生股权纠纷时,实际出资人作为质押权人,在处置资产时具有优先权。
4、可以将代持股协议告知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既有效的牵制了代持股人的股东权利,对其形成无形的监督,又为以后实际出资人显名化、主张股东权利时准备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