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2019年3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将加工厂及设备出售给B公司,共作价100万元,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款20万元,剩余80万元在2019年5月2日之前付清。
合同同时约定,如B公司不能及时付清款项,要按每日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为止。而B公司则称,法律规定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金的30%。
请问:B公司说法正确吗?
案件分析
违约金是按照约定或法定,一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作为赔偿,具有补偿性质的金钱。
本案中,A、B两公司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约定,但B公司主张“所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方法过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金的30%”这一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合同违约金并不是按照本金来计算的,而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的。
违约金一般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约定超过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减少或增加。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司法实践中对此掌握的标准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对此不应当机械适用,避免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风险防范建议
高瞻法务建议,企业在草拟或签订合同时可注意以下两点:
(1)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要优先适用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尽量作出充分估算;
(2)实际损失无法估算的,如果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则一般会参照此约定进行。
实在不清楚该如何拟定违约金条款的,不妨提前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以免后顾之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