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目前,因我国法律法规对分手协议并未做明确规定,所以该类案件相对其他婚姻类案件少很多,一方面和法律的完善程度有关,另一方面也和群众法律意识有较大的关系。鉴于近年来该类纠纷不断增多,笔者决定对近十年来全国发生的就分手协议产生的纠纷进行全面分析,就该类纠纷存在的特点以及裁判规则一一展现,以期对大家有一定的启迪和警醒作用。
二、本文相关概念和数据解释
(一)概念和样本解释
本文所定义的分手协议,仅限于与异性未婚同居后达成分手协议的情形。
本文所分析的数据样本已剔除分手协议非争议焦点的案件,仅限于因分手协议的效力、内容产生的民事纠纷。
本文案例样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文样本采集时间:2019年7月5日
本文文书类型:裁定、一审、二审、再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本文样本审判年份:2010年-2019年
备注:该在库样本数据可能存在裁判文书上网前期缺漏、不规范等情况。
(二)数据可视化分析
1、审判年份分析
上述数据显示,该纠纷案件数量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从2013年开始呈暴涨式增长,并在2015年出现高峰,其后现相对稳定趋势。这跟我国裁判文书前后期上网规范程度、人们法律意识的高低有一定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7年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分析可以得知,该趋势和我国结婚数据呈现的趋势是基本一致的,故可以得知该类纠纷的数量与结婚率亦有较大的关联性。
2、类型分析
上述数据仅罗列了因分手协议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协议前四大类案由。因该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集中在借*、同居析产、子女抚养和婚约财产;这主要因为我国法律对分手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故因此诉至法院的都是以其他案由进行处理。当事人以不同的案由提起诉讼和裁判结果有较大的关联性,该部分在后文再做具体分析。
三、司法实务中判例和裁判观点
近年来,就分手协议提起的诉讼涉及的案由主要有民间借*纠纷、同居析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婚约财产纠纷、合同效力纠纷。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仅对婚姻的订立及解除作出相关规定,并对未婚分手事宜进行调整;且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个案的裁判观点并不具有普遍代表性和约束力;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主办法官、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进而导致裁判结果存在认定不一、尺度不一的情形。通过分析样本数据库的近千份判例,笔者归纳并汇总得出我国对该该类纠纷的裁决观点有以下几个。
(一)约定内容违反社会风序良俗,协议无效。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1号,古某深与吴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书,协议中关于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内容,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法院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约定内容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有效。
——(2018)黔0102民初11361号,沈某某与黄某某赠与合同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手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在协议中,双方对本案诉争房屋的约定,属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该合同在内容上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
(三)约定达成的欠款/借款意思表示因借*关系未实际成立,不支持。
——(2017)鲁15民终924号,贾某华诉丁某、邱敬某民间借*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关于借款金额、交付时间的陈述以及对方的辩解,并综合评判双方当事人的职业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当事人的感情纠葛等因素,认定贾某华所主张的借*关系存在合理性怀疑,贾某华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约定达成的关于财产的约定有效。
——(2017)川0182民初162号,曾勇某与左某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对被告提交的关于终止共同生活的协议的证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双方同居期间发生纠纷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协商达成协议。
(五)约定达成的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有效。
——(2014)岳民初字第00561号,曾某与李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原、被告在终止恋爱关系时约定非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现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关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六)有配偶者对第三者的协议赠与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所有权,属无效行为,应返还。
——(2016)苏1182民初3382号,陆某某与徐某、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徐某对被告陈某的赠与为其与原告陆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徐某以代付购车款、房屋装潢款及支付分手费等方式给付被告陈某款项的行为系赠与,但该赠与依法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有悖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返还登记复婚后所接受被告徐某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结语
恋爱中的男女在结婚登记之前同居生活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是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关系本身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男女之间确实因同居产生纠纷需要达成协议,则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把握,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社会风序良俗的前提下心平气和进行协商,以作出合法有效的协议。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分手协议”往往伴随着婚外同居,而有配偶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很有可能涉嫌重婚的刑事犯罪。因此,无论外面世界多精彩,请务必,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