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财务处理(举例500万一次性扣除做账)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个小问题,这个问题有的客户也经常问我,那就是固定资产在税法上一次性折旧,会计处理也可以一次性折旧吗?

我们知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有的客户这时候就问我,那么会计上面也可以一次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吗 ?

其实有这种想法也正常,因为当时我也考虑过这个问题,因为我们都弄混了一件事,那就是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把他混同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其实这就是说明了,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是可以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那么会计上固定资产能不能一次性折旧,那要看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印象中好像是只有安全生产设备是有这个规定的,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去查一下。

所以,固定资产在税法上一次性折旧,会计上是根据会计准则提折旧,如果准则允许就能,不允许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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