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渎职罪的区别(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玩忽职守罪,往往都是那些国家工作人员。而一旦被判玩忽职守罪,不仅仅工作没了,人生自由没了,一个家都毁了。大好的仕途,从此画上了句号。对于玩忽职守罪,我们一定要严格的严谨地去考察它到底是真有罪,还是假有罪。

其实,对于玩忽职守罪的无罪辩护的判定理由,我们要看以下这4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玩忽职守罪的主要特征有三个方面:

第一,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主观上处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第三,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付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这是这个罪的主要特征。所以,你看他是不是构成了玩忽职守罪,一定要看他的身份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个方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必须是玩忽职守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才构成犯罪。假如说情节显著的轻微危害也不大,那是不能够被判定为玩忽职守罪的。

第三个方面,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也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是只有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够构成玩忽职守罪。假如这种因果关系无法构成,也就是行为和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必然的关联,它同样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四个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可能无罪的玩忽职守案件,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缜密的审查。大多数玩忽职守罪无罪判决的理由,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点,是特别值得咱们当事人,也值得当事人的律师去思考的。

对于玩忽职守罪来说,一个优秀的律师所辩护的时候,需要从四个方面注意这个辩护的思路:

第一个,被告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求,也就是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个,被告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任职期间是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个,该行为是否有致使国家、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是不是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注意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四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印证。

只有从这四个方面,对玩忽职守罪进行无罪辩护,那么才有可能让你的当事人,真正获得一个无罪辩护的结果。

其实,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一旦发生这个重大事故,有一些临时工就被推出来了,有些临时工甚至说玩忽职守。我要告诉大家的是,临时工因为他不是国家人工作人员,所以他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他甚至没有资格去玩忽职守罪的。

一个临时工,仅仅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那他就是一个临时工,他怎么可能会构成这个玩忽职守罪呢?因此,对玩忽职守罪,那是只有当官的,只有工作人员,才可能触犯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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