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加装电梯司法解释(民法典更换新电梯规定)

我国尚存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修建的很多小区和老旧住房,这批住房中生活的住户也逐步步入中老年群体,这些老旧住房不仅具有房龄久的特点,还都没有安装电梯,于是在现代社会高度发展的同时,产生了一种显而易见,实实在在的矛盾:居住在老旧住房中高层的老年人上下楼非常困难,甚至有些老人已经连续好几年没有下楼等情况。

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生活质量,在我们这样一个高度老龄化的社会,尤其更应重视。专家针对此种情形提出:老旧住房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各地已经纷纷展开,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确实屡遭挫折,说来说去还是人性的问题根源。

城市政策新规:只需本栋楼2/3同意即可加装电梯。

首先我们要了解这项政策,与其他为推进加装电梯的努力,比如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加装咨询,加大补贴力度,这项政策可以说才是最为关键。

原本在济南市、天津市、南宁市等等一线二线城市,加装电梯首先推行,但都明确规定,必须本栋楼所有业主同意才能实施加装电梯。但随着加装电梯难度还是有增无减,包括上海市、深圳市、广州市、济南市等一线城市为首,首先将加装电梯由原来本栋楼100%同意调整为只需要本栋楼2/3同意即可走加装电梯手续。

这也就是变相说明了,如果一栋6层2户的老旧楼房,一共12户,只需要8户同意即可加装电梯,相当于1楼和2楼尽管反对也无可奈何最终结果。

1楼、2楼反对仍加装电梯,是否与现行法规相冲突?

目前我们也会从新闻报道看到越来越多关于加装电梯的“对薄公堂”的案例,原本“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竟然变成了“相见恨晚”的仇人。也是我们需要反思的,这种一刀切式的推进方式真的符合“居民自治”工程的原本属性吗?

法庭中只有两种结果,第一:如果1楼等低层住户前期同意,但实际加装过程中不同意了,反悔了,根据2020年4月,成都市温江区判定,1楼败诉,因为前期同意了,就必须执行加装电梯整个流程。如果1楼前期就没有同意,或者没有被告知,这时是可以胜诉的。

现行法律依据

究竟1楼和2楼有没有权利进行反对?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等受法律保护,如果低层住户认为高层住户强行推行加装电梯,协商未果是可以根据《物权法》进行维权的,但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一般都是庭外调解,居委调解等方式。

所以在实行加装电梯前,高层住户一定不能贸然自行和其他住户直接加装电梯,还是需要征求1楼和2楼住户意见,为了更顺利进行,需要商讨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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