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二胎陪产假是多少天(国家关于二胎产假最新规定)

受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影响,2015年10月我国全面实行二孩政策,2021年5月全面实行三孩政策。为推动二孩、三孩政策实施,各地都出台了鼓励和保障生育二孩、三孩的措施。其中,产假和陪产假政策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那么,女职工的产假、男职工的陪产假怎么休?二孩、三孩和一孩一样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宋女士原为北京某公司员工, 2018年2月14日,宋女士二孩顺产一女。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22日,宋女士休产假98天。

2018年6月1日,某公司向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宋女士:本公司与你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由于产假(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5月22日)期满,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上班,经过沟通无果,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未经批准休假9天,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7天以上,公司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一周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某公司主张解除与宋女士的劳动关系合法。理由为:产假应为98天,生育二孩的女职工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晚婚晚育奖励假30天,宋女士应于2018年5月23日恢复上班。但其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上班,且未向公司提交假条,构成旷工;根据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宋女士不予认可,称其拨打12333劳动人力资源咨询电话,工作人员告知其不管在哪里生育,不管一孩还是二孩,同等对待,只要是在北京上的社会保险,就可以享受128天假期;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其尚处于产假期间,无需再提交请假条,其有权休产假。

法官说法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女职工二孩应否享受产假奖励假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上述规定并未对生育孩子的个数进行区别对待,所以,北京市企业的女职工,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无论是否晚婚晚育,只要是按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同样,为了鼓励生育,其他各地的相关政策也是如此,甚至二孩、三孩的政策还更优。

宋女士生育二孩,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5月23日至5月31日其尚处于产假期间。某公司以宋女士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此外,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还享有一定时间内看护、照料女方的权利,即陪产假,也叫护理假。

现行的劳动法律层面并未对陪产假进行明确的规定,陪产假作为对合法生育夫妻的一个奖励措施,主要规定于各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但各地规定的期限长短不一,最短的有7天的,最长有1个月之久的,大部分地区规定为15天。同样,无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三孩,只要是合法生育的,女职工的配偶都可以享受陪产假。从陪产假设计的初衷来看,陪产假应当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男方申请和休完,且不得拆分休假,应当连续使用。陪产假期间,视为出勤或者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等。

法官建议

用人单位应依法加强对男女职工陪产假及产假的管理。第一,应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男女职工申请陪产假及产假的条件、使用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请假流程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在执行相关制度时,应密切关注公司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等的相关规定有无变化,给予职工的假期天数,不应低于法定标准。第三,产假和陪产假均视为出勤,不得扣减职工的工资等薪酬待遇。(肖唯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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