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处罚。
网友咨询:
2019年7月25日18时35分许,蒙桂江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北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杖子镇山嘴施工路段时,与对行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蒙桂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蒙桂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陈思律师解答:
蒙桂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主要责任,且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陈思律补充: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刑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