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规有哪些(关于个人破产法申请的条件)

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给予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获得经济重生的机会。换言之,那些不诚信的债务人,是被排除在破产法之外的。

“知道”(nz_zhidao)跟你谈谈 ,《个人破产条例》意味着什么。

(IC photo / 图)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一出当天便上了热搜。不少网友关注,实际操作中,要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带来恶意负债,成“老赖”的避风港?

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今年3月1日起,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按《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某可免去剩余债务。

事实上,在《个人破产条例》出台前后,社会上就不乏“个人破产制度就是‘老赖’的避风港”等声音。11月8日,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成立后,相关讨论愈发热烈,其实仔细阅读《个人破产条例》和该案通报就会发现,这是一种误解。

呼某是一名单亲妈妈,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深圳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后因培训机构经营不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某以260万元卖掉其唯一住房,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后至今仍负债160余万元。

今年6月9日,因自身资不抵债,呼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被受理后,法院、破产事务管理署和破产管理人会通过实地考察、听证等方式对债务人的申报材料、负债情况及履行能力进行综合考察。通报显示,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财产,且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深圳中院认定呼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呼某的债务就此被免除了。《个人破产条例》对债务人提出了多项约束,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呼某须按照遵守相关限制消费行为的规定,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动态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维持生活的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也就是说,只有通过3年的免责考察期,经法院裁定认可后,呼某才有可能被免除债务,相关权利的限制也有可能被解除,成为不受限制的普通人。

个人破产制度的初衷,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给予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获得经济重生的机会。换言之,那些不诚信的债务人,是被排除在破产法之外的。

呼某作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在长达三年的免责考察期内,许多权利都会被限制,处于一种“失权”的状态,还要配合履行相关义务,这恰恰是贯彻社会信用原则的体现。这个过程就像一个筛选机制,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老赖”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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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的温床?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一次大胆尝试,自2021年3月份实施,直到11月才裁定了第一例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不可谓不谨慎。这也说明,在关于是否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个问题上,法律界和实务界对此还是有很大争议。

网友们对“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温床”的顾虑也不无道理。美国实施个人破产法以来,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不断,历经了多次修正和补充规定。由于美国最初将个人破产的“门槛”设定较低,导致战后美国个人破产率急速上升。有数据表明,美国1978年破产改革法案实施后,个人破产的人数增多了一倍多。此后美国的个人破产申请数量继续上升,1996年超过100万件,1997年仅上半年的个人破产申请率就达到了140万件。

在过去的100年里,美国个人破产法始终未能有效解决个人破产率迅速上升且过高的问题。过高的个人破产申请率可能提高信*的平均成本,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并加重司法系统的负荷。

破产申请人数剧增和破产给个人带来的耻辱感是互为因果的关系,破产申请的异常增加是人们耻辱感下降的结果,而道德懈怠的日益增长导致那些有能力偿还债务者选择破产这种过于宽松的保护。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破产人数越多,从众心理会导致破产群体耻辱感下降;耻辱感下降使人们轻易地选择申请个人破产。

可见,个人破产制度对人们的道德水平和我国的信用体系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没有在信用相对完备的环境中施行,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避债务的相对轻松的方式不无可能。

个人破产制度是时代之需?

“为不幸人群设置一种公平的、可预期的个人破产解决机制,使其通过可预期的制度获得救济,才是国家成熟的标志。”从呼某案我们不难看出,个人破产既是一种失信惩罚措施,也具有保护诚信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人文价值。除此之外,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也基于更广泛的社会收益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企业法人不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唯一主体,个人、消费者也成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个人越来越深入和广泛地参与到商业活动和投资活动中,人的普遍商化导致了商事主体和普通公民个人难以区分。个人既可以在经营和投资中获利,也可能因不慎的商业行为引发债务违约风险,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给债务处置带来了诸多挑战。

一方面,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场景的增多,除了传统的银行借*模式以外,花呗、借呗、白条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借*工具的蓬勃发展,减弱了个人消费的时空限制,消费欲望急速膨胀,随之而来的是消费信用负债带来的债务违约风险。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了不良信*的长期积压,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法人可以受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保护,个人破产制度却尚未确定,企业法人可以因破产制度得以全身而退,个人的经营失败却要对外承担起无限责任,不能像企业法人那样从市场合理退出。长此以往,个人商主体势必在市场竞争中失去活力。

纵观中国历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等传统观念一直深入人心,想要让个人破产制度发挥其保护人权的权利价值、均衡利益的市场价值、规范行为的信用价值,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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