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统一文本);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复印件;3)经济困难证明,即由乡镇、街道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困难证明;(实践中先由村居委开证明,再由乡镇盖章确认)4)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5)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及身份证明;6)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律援助的管辖1)地域管辖:即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义务人、义务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2)级别管辖: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其他案件则向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归纳:办案机关在哪里的就在哪里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与案件当事人是哪里人无关。例外情况:市仲裁委员会的案件,也可以由本区管辖。
3.申办法律援助的渠道1)区法律援助中心:有需求的申请人直接到宝山区牡丹江路616号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和申办。2)街镇司法所:各街镇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可提供法律咨询、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办法律援助,对援助事项予以初审并报区法律援助中心。3)代律师代理申请:由本区律师代相关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4.是否一定要由案件当事人本人申请法律援助?近亲属也可以申请,最终由当事人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