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违反了什么规定(最新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工作出行,依据《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XX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文件,结合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管理关系不在XX公司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指用于定向保障机要通信、应急处置、公务(商务)接待等出行的机动车辆,具体主要指各营运公司本部车辆,同时为便于统一管理,建设类公司和市场竞争类公司所有车辆均纳入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管理以安全为核心,遵循“统筹管理、定向保障、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的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XX公司综合办公室(宣传中心)为公务用车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检查公司本部和所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

  第六条 XX公司本部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和数量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依规核定,所属公司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和数量由XX公司综合办公室(宣传中心)依规核定。

第七条 配备标准

(一)轿车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如选燃油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商务型车辆原则上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如选燃油车,排气量控制在3.0升(含)以下。

(二)新购置或更新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且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不得为已购置的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长期(年累计超过6个月)租赁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车辆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 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等原因需配备较高标准公务用车或提前更新公务用车的,应严格控制数量,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XX公司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因施工、生产一线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等原因,需配备越野车的,可参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地貌区域分布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企业有施工项目、生产一线地处川西北高山高原区的,可以配备价格60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若选燃油车排气量控制在3.5升(含)以下的车辆;地处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的,可以配备价格50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若选燃油车排气量控制在3.5升(含)以下的车辆;其他地区可以配备价格35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若选燃油车排气量控制在3.0升(含)以下的车辆。

  第十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非建设、施工企业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服务建设、施工企业,因工作职责确需配备越野车的,应严格控制数量,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建设转营运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减少越野车配备数量,核减的越野车交由XX公司综合办公室(宣传中心)统一调配。

第三章 公务用车使用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派车审批制度,做好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封存,集中停放指定区域,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严格执行年度预算管理,实行单车核算,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车辆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签订保养和维修协议,争取最优惠的价格,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如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故障且在距定点维修的点位较远时,经批准后可就近安排维修,费用以对公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货币方式支付给个人。

第十五条 对市域15公里以内的用车需求,可采取社会化出行方式,车辆管理员根据情况在派车单上注明建议打车出行,用车人员可凭派车单和发票报销车费,费用在车使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应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车辆年使用天数低于125天或年行驶里程低于6000公里的车辆,所属企业应提出处置意见,报XX公司统筹处置。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车使费总额严格按编制数量依规核定。费用包括日常保险、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年检费以及打车出行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理,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和XX公司关于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加强公务用车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台账。

  第二十条 加强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教育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管理和调度,保持公务用车性能良好,规范使用公务用车。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或者个人名下;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四)长期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服务对象赠送车辆,向其他单位转嫁公务用车相关费用;

(五)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六)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七)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宣传中心)负责对所属企业车辆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车辆管理与所属企业负责人绩效挂钩。

第二十三条 纪检工作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XX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问责违规行为,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遵照本办法,修订完善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报XX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公司综合办公室(宣传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单位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单位要求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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