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变更诉讼请求最晚时间)

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严重违法的,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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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一审案件,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杨德华律师解答:根据《民诉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诉讼请求的变更,包括两类:一是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即量的变更;二是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质的变更,也就是诉讼标的的变更,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引起的诉讼请求的变更。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故,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诉的合并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杨德华律师解析:关于变更诉讼请求是否需要重新写起诉状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1.若是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量,如由原来的五个诉求减少为三个诉求,则需要另写起诉书,法院将视情合并审理;

2.若是未减少诉讼请求数量,而只是减少了某个诉讼请求具体内容的数量,如由原来的诉求赔偿数额十万元减少为八万元,此种情况属于变动后的诉讼请求代替了变动前的,不用另写诉状,只提出修改申请即可,此种情况排除合并审理适用空间。

3.若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变更而引起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则必然需要重写起诉状。

综上所述,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另写起诉状需视情而定:若减少诉求数量,需另写起诉状,是否合并审理由法院决定;若未减少数量,只减少某项诉求内容,则不用另写起诉状,只提出变动申请即可,法院将继续审理,不存在合并审理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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