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跟大家分析了劳动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不知道大家还记得不,忘记了和没看过的可以去看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那么这个劳动关系是什么呢?
劳动关系的概念
从广义上来看,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一起参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的主体都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如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团体。
从狭义上来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命令下提供有偿劳动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劳动关系的主体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学科分类,不同类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这里只介绍依据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划分的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指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个别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独立性。
集体劳动关系:指以劳动者整体为主体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整体的代表为工会组织。
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定:
劳动关系的主体表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我国用人单位具有明确的范围: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共六个性质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是指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国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法中两个很重要的概念,后面会有专门的文章介绍。
二、劳动关系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兼而有之:
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将自己的人身交给用人单位支配和管理。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必须是符合伦理和人权保护的需要。同时,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就应该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的对价。正是基于劳动给付中的对价关系,才反映出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
三、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
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
从属性决定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由此也决定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弱势特征。从属性是劳动法规制的起点,从属性愈强,需要干预愈强,由此形成了劳动法公私法相结合的特征。同时,从属性也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
四、劳动关系具有集体性特征
从历史上看,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职场最大的变化是工厂式劳动关系的普遍建立。劳动合同的继续性、附和性特征和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将劳动者的利益和立场紧密的结合起来。因此,从机器的组织性到利益的组织性,说明了劳动关系由个别发展到集体的里程碑意义。这个特征也是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一个依据。
结语
今天依旧是劳动法基础理论,一些法律概念是后来深入介绍劳动法的基础,希望大家仔细阅读,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