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下
创新财产保全方式
由被保全人事先开具《履约保函》交予法院
充分保障了保全申请人合法期待利益
被保全人不会因法院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而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实现双方共赢
为法院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供了新思路
案例回顾
今年1月份,金水法院与某大型工程公司签署《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备忘录》。某大型工程公司为保证其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时履行在金水区法院涉诉案件中的付款义务,事先向银行申请开具担保金额为2亿元的《履约保函》交予法院。如当事人在金水区法院申请对某大型工程公司及其相关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向申请人出具《财产保全案件权利登记证书》,将申请保全的金额从《履约保函》额度内扣减并登记在册。保全申请人胜诉后,如某大型工程公司未能及时主动履行,金水法院将依《财产保全案件权利登记证书》对保函中相应金额进行提兑,确保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截至目前,某大型工程公司已使用履约保函金额11669.98万元置换保全案件20件,保函剩余金额8330.02万元。
采用财产保全新模式,既起到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又解决了企业账户被冻结、资金被占用的系列风险。确保司法行为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促进了企业健康长效发展,释放了企业经济活力,在目前复杂多变的疫情环境下,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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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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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讼保全有啥程序?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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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保全需要多少钱?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什么时候缴纳申请费呢?】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如下: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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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费怎么算?
诉讼保全的原则主要是遵循委托人自由委托的原则:
相关法院和委托人进行签订相应的协议,而且同时提供相应的规定的服务,然后这之后才可能提出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财产保全的相关的费用。如果没有提供相应的保全的服务或者是起诉人根本没有委托协议,那么也不能收取相关的保全费用。
我国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的服务:
1.担保的数额不能超过保全额度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有争议的,但是担保金额也不能超过价值的30%,如果申请人起诉财产保全的应该要提供担保的金额的担保,如果情况特殊的,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工作。
2.我国规定的具体的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为:
如果起诉前的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的1%收取,如果不足1000元的,要按照1000元进行收取。如果按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的1.5%进行计算的话,那么不足1000元的也要按照1000进行收取。如果最后执行财产保全的费用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也要按照1000元进行计算。
如果是琐事群体进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问题,那么经过法院的相关的了解和认可,法院实际可以进行提供无偿的一种担保的,如果起诉的当事人确实家庭有困难,无力承担相应的费用,那么经过法院的了解核实可以给与相应的优惠或者直接减免。
【诉讼保全担保收费由谁支付】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如果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还要看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进行这样的操作。而会将起诉状和保全申请一并移送审判庭有审判员具体操作保全事宜。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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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1. 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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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费用能让对方承担?
诉前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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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多久失效?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后,当事人起诉且法院立案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