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在街道闲转,看见一行人将手机放置随身所背包内,刘某某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放在背包内的两部手机盗走,后民警在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查获被盗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500元。
2021年10月28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盗窃案,虽然涉案金额仅500元,但因其行为属扒窃,法院仍以盗窃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扒窃一般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地点特征,“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之中。二是对象特征,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扒窃”行为时,获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本案中,行为人在被抓获后还心存侥幸,自以为盗窃财物金额不足2000元,行政处罚便可了事,但因其盗窃类型属扒窃,无数额要求,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构成盗窃罪,最终还是被法院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侥幸心理不可有
莫因贪念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