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的制定出台,是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导,于2022年6月15日实行。解释明确,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
一,解释明确了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
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业经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解释细化了林地承包经营规则。
1、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转让承包林地经营权要经村集体同意,法院不支持将家庭承包的林地转让给外地人,当然村集体没有无法定理由不同意的除外。
2、承包七内设计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包方变动了,可以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合同。
三,《解释》明确,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
1、肯定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责任,在资源环境案件中,因侵权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额较高。解释根据司法审判实践,规定了允许侵权人采用劳务代偿方式即,巡山,护林,护鸟等劳务代偿。
2、明确补植复绿生态环境修复方式。
3、规范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方式。
侵权人自愿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四,鼓励侵权人自愿交纳修复保证金。
被告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和补植修复保证金,人民法院确定在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该保证金用于支付修复费用,也就是说侵权人缴纳的修复保证金,如果依据法院判决对破坏的林木补植修复了,退还你,如果不履行修复义务,保证金用于支付补植费用。
五,《解释》第五条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事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规定了民主议事规则。
2,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
3,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且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